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省民政厅于2025年11月18日印发了《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是否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由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或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的(机动车辆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由各地按照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倍数核定),家庭成员提供相关的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核对与评估的项目、数值、权重等,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因《办法》中部分条款未明确相关标准,需由地市自行决定,若不制定统一规范,将影响《办法》的执行效果。为确保政策平稳衔接、认定工作科学合理,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通知》,拟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完善评估维度,确保各区(功能区)、各镇(街道)工作人员在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过程中有据可依、规范操作。

  (二)出台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3.《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

  4.《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85号公告);

  5.《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

  6.《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

  7.《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建〔2024〕9号)。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5年12月15日,市民政局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及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就《通知》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收到书面回复意见9份,均反馈无意见。

  2025年12月19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2条,采纳意见2条。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决救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制度设计与群众需求同频、与工作实践同轨,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兜底保障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共三点,包括多套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标准、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标准和附则。细化内容和具体考量如下:

  (一)细化不动产认定条件。在低保的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标准中,《通知》明确“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我市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二)明确符合要求的用于谋生的唯一机动车辆可纳入豁免范围。《通知》明确“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或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不高于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家庭成员提供相关的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并明确了机动车辆的价值认定方式。

  (三)其他事项。《通知》自2026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惠民有利举措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制度作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的出台有效解决上下级政策衔接的问题。《通知》印发后,将与《办法》配套实施,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认定、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提供有效依据,为各区(功能区)、各镇(街道)工作人员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清晰、统一的执行标准,有序拓宽社会救助政策覆盖面,使认定工作更科学合理、更广泛惠及困难群众。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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