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研究生教育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顺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为全面贯彻实施顺德区城市和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建设“中国南方智谷”,促进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佛山市顺德区政府设立研究生教育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促进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的用于补贴顺德区各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和研究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为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和“中心”理事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规划,专款专用,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合作机构”的补贴直接拨付“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必须全部用于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包括教务人员费用、授课教师差旅费、学费补贴等。对研究生的补贴直接发放到研究生本人。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高校来我区开办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实现培训资源共享。研究生教育合作机构指进驻顺德区由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具有研究生培养职能的研究院、培养基地,以及在顺德区内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机构。研究生教育机构应至少开设一个研究生班,并有不少于5人被正式录取(以高校颁发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为准)。与境外高校优势学科合作办学的“合作机构”20万元,国内“985”工程大学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合作办学的“合作机构”10万元,其它“合作机构”5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合作机构与顺德区人民政府、顺德区教育局有专门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九条 对进驻顺德区企业、研究机构、研究生培养基地的政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补贴为5000元,研究生由“中心”按月考核并发放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由顺德区内设立的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或博士生工作站引进,进驻顺德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实习期不短于1个月,每月补贴1000元;硕士研究生实习期不短于3个月,每月补贴500元。对每个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发放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由“中心”按月考核并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在顺德区工作,并在顺德区开设的在职研究生班学习,2012年以后获得研究生学位的在职人员,可获得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境外高校优势学科、国内“985”工程大学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生3000元,其它研究生1000元,与岗位技能相对应的进修培训增加补助500元,但已领取财政发放的同类型补贴的不能重复申请。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请,由“中心”受理,采用项目责任单位申请,“中心”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论证的形式。
第十三条 申请顺德区各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合作机构补贴的,申请机构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在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并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研究生课程授课记录;
(四)已正式被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录取学员的录取通知书,学员在顺德区缴纳社保证明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 与区政府、区教育局签订协议的高校合作机构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在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并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与顺德区人民政府或顺德区教育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四)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政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补贴的研究生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在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并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二)身份证、研究生证的复印件;
(三)高校、科研院所与顺德区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四)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研究生社会实践补贴的研究生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 在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并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二) 身份证、研究生证的复印件;
(三) 顺德区内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或博士生工作站的设立文件;
(四) 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或博士生工作站关于引进申请补贴的研究生到企业开展社会实践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 企业与研究生签订的社会实践协议;
(六) 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在职人员获得研究生学位班补贴的人员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在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并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位证或结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高校或高校合作办学机构在顺德区培养的证明;
(四)在顺德区缴纳社保记录;
(五)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八条 单位、机构、个人专项扶持经费审批程序如下:
(一)“中心”负责材料核验和资格初审,提出专项资金补贴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由顺德区教育局组织评审组复审;
(三)向社会公示;
(四)“中心”办理项目扶持经费拨款手续;
(五)将评审结果及材料报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申报与审批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专项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中心”以及理事会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项目和使用资金、成效显著的,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与优先考虑。对出现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未能通过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中心”有权停止该单位(个人)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中心应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行为,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国家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直至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专项经费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过失造成专项经费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