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废止背景
2022年11月7日,广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改)》(粤财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已明确由省级设立救助基金,实施统一政策、统一筹集、集中管理。
二、工作任务
一是做好我市基金管理运作机制调整的无缝衔接和平稳过渡。市公安局协助市红十字会将冗余资金由市国库支付中心回退至省财政厅专用账户;二是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废止《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珠公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三、文件依据
(一)广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新政策相关规定
(一)《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由省级设立救助基金,实施统一政策、统一筹集、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地方政府不再独立设立救助基金。
(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省财政厅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依法确定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实施细则》实施后,由省财政厅依法确定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直接承办基金申请的受理、发放、追偿等工作。《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各地救助基金申请受理、审核、垫付和追偿等工作。
五、废止后的工作衔接
《暂行办法》废止后,我市以《实施细则》作为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依据,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