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2015年6月24日,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要求“各地要建立户籍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措施。”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市政府出台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16〕134号)确立了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与内容,明确了下一步户籍迁移政策调整的方向,并于2017年1月起,取消了父母投靠子女的身边无子女和投靠配偶婚龄满5年的限制条件,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落户我市再无限制条件。经统计,2017年,市外迁入39830人,较2016年(18169人)119.22%。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8年3月1日,市政府《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正式施行,主要优化了人才入户政策、新增了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渠道(5年社保+5年居住证+自有房产);将计生政策与户口迁移政策脱钩。同年,6月15日,推出毕业三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上述新政的实施,标志着《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任务顺利完成,形成了“入户门槛进一步降低,入户渠道拓宽、迁入人数大幅增长”的户籍人口发展态势。据统计,2018年市外迁入78416人,与2017年(39830人)相比,增长96.88%。

  二、《意见》宣布失效的理由

  (一)国家提出新的户籍制度改革精神。2019年4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617号)提出了“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的要求,且规范的内容与《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珠府〔2016〕134号)不一致。我市需根据新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调整户籍迁移政策,因此,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珠府〔2016〕134号)后,不影响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制定依据的文件已失效。《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珠府〔2016〕134号)的制定依据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2025年9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粤府〔2025〕54号)已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三、部门征求意见情况

  市公安局按程序征求了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改革办、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市委外办(市外事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团市委、市残联、市税务局、市西部城区开发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等行政机关意见,均无意见。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市公安局将按国家新的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继续推动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争取尽快出台新户籍迁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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