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农〔2022〕9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积极适应巩固衔接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围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继续通过原有资金渠道巩固“三保障”。加强工作的系统谋划,紧紧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县域富民产业,支持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解决产业提档升级的关键制约,稳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促进就业,力争过渡期内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平均增速。聚焦短板弱项,继续支持弥补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
二、突出资金支持重点
(一)积极吸纳中西部地区脱贫人口来粤就业。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保持过渡期我省吸纳脱贫人口务工目标任务在380万人左右。珠三角地区应主要将中央衔接资金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包括用于奖励吸纳外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的在粤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组织,以及外省脱贫人口来粤务工就业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一次性交通补助、稳岗转岗拓岗培训、特殊困难生活补助等方面。鼓励对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应优先安排中央衔接资金用于镇村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可支持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级、农产品宣传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等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农业、数字农业发展,支持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重点鼓励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壮大一批具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站、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支持探索现代农业产业园模式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强镇强村,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
(三)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各地可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到帮扶车间就业,优先聘用监测对象等从事公益岗位,帮助就业创业增收。支持省内外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采取支持建设乡村振兴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就地就近就业。可利用中央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支持民族传统手工业、民族医药种植养殖业、农林牧渔业及其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少数民族特色产业。
(四)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支持民族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推动民族村寨整体面貌提升,特色建筑保护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允许各地在科学规划、统筹谋划的基础上,采取分领域推进的方式,解决符合资金用途的一两项突出短板,看准一件抓一件;或者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集中连片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利用中央衔接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杜绝形象工程。
(五)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等。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
三、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一)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每年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二)规范项目入库程序。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做好项目入库工作,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对拟入库项目的规范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联合评审论证,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后入库储备。县级根据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情况,从项目库储备中遴选确定项目,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达到本地区“三重一大”标准的,需提请县级党委和政府会议审议。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议结果在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等有关情况。
(三)提高项目入库质量。市县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依据中央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项目库管理要求,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立项论证情况等,提前一年做好项目的研究论证工作。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市县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库信息录入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项目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资金到位后可以立即启动。
(四)加快项目实施推进。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要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立项批复难度大、年内难以形成支出、使用方向不合规定、后续资金来源难以落实的项目,要按程序完成项目调整。
(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市县根据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情况,从项目库储备中遴选确定项目后,对项目开展督促实施、跟踪检查、绩效管理、考评验收、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级监督。
四、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一)加强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的衔接资金后,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工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规范列支衔接资金,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原则上在“21305”科目列支,并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二)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相关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制定整体绩效目标及分区域绩效目标,按要求组织各地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衔接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做好运行监控,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公开公示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好绩效自评。
(三)加强资金项目的跟踪督促。省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调度通报衔接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每年7月中旬和10月中旬的调度数据将纳入年度资金绩效考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不断改进工作,确保衔接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
(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培训工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支持产业发展道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在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中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推动乡村振兴不断开创新局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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