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实施的必要性
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经市司法局严格审查,2020年9月我局出台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意见》),现有效期3年即将于2023年9月4日届满。
该《意见》有效划分了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和网约车、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边界,实施情况良好,符合我市管理实际。
经评估,认为该《意见》无需修改调整,拟继续使用。同时,删除文件名称的“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暂行”,作为《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继续实施,有效期5年,自2023年9月5日起实施,至2028年9月4日止。
二、起草过程
在2019年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8月,局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主要顺风车平台对该《意见》的续期使用无不同意见。
该《意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程序,已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政策依据
1.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53号)明确支持发展共享经济,鼓励个人闲置资源有效利用,有序发展网络预约拼车、自有车辆租赁、民宿出租、旧物交换利用等。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范畴。
3.省交通运输厅粤交安办函〔2022〕375号文等有关文件明确顺风车是民事互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