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市商务局根据《广东省商务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18〕201号)、《广东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19〕17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年-2025年)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21〕249号)、《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商〔2022〕141号),结合我市基地工作实际,起草《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商务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18〕201号);
(二)《广东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19〕174号);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年-2025年)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21〕249号);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商〔2022〕141号)。
三、政策内容
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七章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主要从文件依据、资金用途、使用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二章为申请条件及支持范围,共两条,分别从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资金支持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三章为支持标准,共两条,主要从支持方向和标准、支持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第四章为项目预算编制,主要从项目库管理、项目入库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五章为项目申报、审核及下达,共四条,主要从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资金下达等方面进行阐述;第六章为监督与管理,共三条,主要从项目抽查、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七章为附则,包括解释机关、市区财政分担比例和实施期限两项内容。
此次制定的实施细则基本延续了原《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珠商〔2020〕71号)的扶持方向及内容,包括抱团开拓国际市场、标准质量提升、公共展示展销,应对贸易摩擦、基地公共服务等。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删减
在标准质量提升方向,考虑到目前每个基地已有集体商标,删减了原有对集体商标建设的支持。删减了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项目的支持。
(二)新增
在企业申请条件方面,增加了对申报单位需按有关规定配合报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监测统计数据要求。根据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基地工作有关规定,各基地企业需按时、全面配合报送统计数据。
在标准质量提升方向,根据基地企业调研反馈,增加了对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产品认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的支持,促进企业产品出口,降低经营成本。
在公共展示展销方向,增加了对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产品发布、直播推广等服务的支持,鼓励多维度数字化赋能,拓展新渠道、新模式。在基地公共服务方向,考虑到工作实际,增加了对基地外贸公益性培训的支持内容。
(三)细化
对抱团参展项目的奖励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组展服务费及其他扶持事项的奖励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在应对贸易摩擦方向,因目前中央、省级贸易摩擦资金支持范围较窄,考虑到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将原配套中央、省级相关资金支持方式,改为对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四、政策实施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项目将通过“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组织项目申报,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局联合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商务主管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根据市级产业资金相关使用、管理规定,认真组织申报,严格审核,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举办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讲活动,加强官方网站、互联网等媒介宣传,提高政策的覆盖面,让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