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政府行政管理职责划分、停放点设置、管理措施、运营企业要求、用户禁止行为等进行规定。对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办法》出台后,将会对我市共享单车市场带来哪些变化?

  《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于昨天(7日)下午在司法局召开。会上,市司法局李凯副局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陈忠副局长对《办法》中有关内容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目前我市正常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以下简称共享单车企业)3家,分别是美团公司、上海钧正网络科技公司、滴滴公司,单车备案投放量共计12万余台,主要集中在香洲主城区,共计11万余台。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的共享经济发展方式,因其便捷、灵活而倍受公众青睐,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无序投放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对城市环境造成影响。

  为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规定了区政府负责进行网格化管理,在本辖区内划定停放点、禁停区域和路段;划分街区实施分级管控,规范共享单车的日常停放秩序;对运营企业在辖区内的车辆投放量实施配额管理并实施日常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管理办法》规定共享单车投放由区实施总量调控;区政府根据所辖区域人口分布、公共空间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公共交通布局等因素,对共享单车的投放实施配额管理;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实地检查及抽检,并结合企业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违法惩戒等情形,对运营企业实施动态增减配额。(《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管理办法》创新性规定区政府应当与运营企业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就运营方案、日常维护、电子标签管理等事项进行约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管理办法》对运营企业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一、应当主动提供共享单车电子身份数据;

  二、应当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运维比例要求配备相应的运维车辆和人员;

  三、应当按照区政府街区分级管理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四、应当将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帐户与企业日常账户分开;

  五、退出运营时应当提前六十日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和预付金、车辆全部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管理办法》对用户的违规行为作了行政处罚与行业信用惩戒相结合的治理模式。

  《管理办法》规定用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骑行规则及损坏车辆、车身标识或盗窃车辆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对于用户乱停乱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骑行用户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同时,《管理办法》设置了与用户个人诚信挂钩的条款。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规定运营企业应当采取降低用户用车信用评分、提高收费标准、逐次限制用车、销户等失信惩戒措施,并开展本行业内的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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