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珠应急〔2022〕10 号,规范性文件编号:ZBGS—2020—72),我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政策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说明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2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因文件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具有废止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
2023年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次委务会通过《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2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内容规定与《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一致。
2023年6月29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予以废止。
二、法制审核情况
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事项,在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前已向珠海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征询意见;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内部法制机构对废止该《通知》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已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行政机关内征求意见情况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已发函征求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区(经济功能区)、鹤州新区筹备组应急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局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