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依据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有关“2013年起,每年由省民政厅分类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颁布的1个月内制订公布,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相关规定,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从2023年1月1日起珠海市低保不低于1037元/人/月的最低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为1180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最低保障标准的1.6倍执行,标准已达到并超过省厅要求。经测算并参考周边城市,拟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1221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即1954元/人/月),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
二、起草过程
(一)调标工作前期测算。2023年2月底开始,参考周边城市的标准,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市民政局初步拟定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
(二)征求意见。1.2023年3月7日,珠海市民政局向各区(功能区)发出《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收到书面回复意见6份,其中无修改意见6份。
2.2023年3月14日,珠海市民政局组织召开珠海市城乡低保调标工作座谈会,市、区民政部门和各区低保服务对象代表参加了座谈,共收集有效意见20份,均对今年提标标准表示同意。
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规定,2023年3月21日至3月28日,珠海市民政局就2023年拟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在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珠海市民政局门户网站,通过电子邮件、在线提交、信函及传真等方式接收反馈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回复意见1份,经研究决定采纳意见0条,部分采纳意见0条,不采纳意见0条,与公示内容无关1条。
(三)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定,经市民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对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核,《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通过了合法性审核。
(四)集体讨论决定。《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送审稿)已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讨论原则通过。
三、调整必要性
调整我市低保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低保保障水平,是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之体现,是党和政府保障改善民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近年我市的经济总量和各级财政收入稳步增加,全市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困难群众强烈要求继续适当提高低保标准,为使困难群体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议我市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1221元/人/月,提高幅度3.5%,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723元/人/月和606元/人/月。进一步加大低保资金投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保障力度,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推动新时代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四、调整的主要内容
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1221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723元/人/月和606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最低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即1954元/人/月),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