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政法〔2019〕76号)、《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珠府〔2019〕42号)等文件,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落实“放管服”精神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委军民融合办、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市人防办在《珠海市人民防空战备资金管理办法》(珠人防 〔2014〕29号)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珠海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梳理和修改完善有关人防经费保障、市区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人防工程分期建设易地建设费缴交等事项,推行“标准规范+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二、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人民防空专项资金范围、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减免条件、分期实施建设项目承诺制管理、监督检查等,明确专项资金所包含的范围,规范专项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把控专项资金减免,明确要求防空地下室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对于分期建设情形实施承诺审批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主要有两方面重点:一是明确属地管理的法定权限和要求。第三条规定,市财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区财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通过明确属地管理,对审批事项的权限下放,有利于机构改革后审批业务的顺利衔接,推动基层人防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明确人防工程分期建设情形,实行承诺审批制。第十二条明确对于分期建设情形实行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对比之前实行先预缴后退费的规定,凸显出新的内容、方式、程序、操作等,有利于简化企业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办法》落实国家、省政策,就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的定义、范围、使用、上缴以及易地建设费的缴交、减免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对分期建设情形作出规定,并实行事先承诺和事后监管惩罚,推行“标准规范+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属创新之举。
三、政策组织实施
《办法》正式发布后,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4年3月19日印发的《珠海市人民防空战备资金管理办法》(珠人防 〔2014〕29号)。具体由市人防办研究制定工作细则和操作流程,并加强对已出台政策的落实、跟踪和评估,不断巩固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