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关于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精神和规定,我局结合年初制定印发的《珠海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珠科创〔2022〕3 号)和我市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实际,起草了《珠海市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送审稿)》(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
二、法律法规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四)《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七)《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八)《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 7 号)
(十)《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十一)《珠海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珠科创〔2022〕3 号)
三、制定说明
《减免责清单》是落实国务院“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重要体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免责清单》共20条,包含从轻处罚清单14条、免处罚清单6条,在《珠海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范围内,对防震减灾领域违法情节较轻且符合法定减免责情形的行为,减轻或免除当事人的处罚。
(一)制定原则
《减免责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9号令)、《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年)相关规定,筛选出可实施轻微违法减免责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制定《清单》。过程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轻处罚、免处罚裁量不突破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和种类;(二)坚持同案同罚,同类情况相同对待,防止出现不同违法行为相同对待与相同违法行为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现象。
(二)制定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我局在《清单》的制定中始终贯彻此基本理念,以规范行为为目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初犯、主动停止违法活动、未造成损失、主动配合执法及时消除影响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减免处罚标准情形的,采取了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原则,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将可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均纳入免处罚清单,其余事项纳入从轻处罚清单,并采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设定为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约低于30%的数额部分。减轻处罚负担的同时严抓配套监管措施,通过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等手段,从源头上避免重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