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珠海市台风暴雨期间公共交通工具营运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防御气象灾害规定》以及珠海市三防指挥部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珠海市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省三防办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建立健全灾害天气“五停”工作机制的需要
2022年2月省三防办和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建立健全灾害天气“五停”工作机制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参照东莞市的做法,建立健全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情况下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五停”工作机制,不断强化预警与响应联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是我市贯彻落实省三防办和省应急管理厅建立健全灾害天气“五停”工作机制的要求,实现台风暴雨期间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停航停运工作有章可循,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联动响应职责清晰明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更好保障。
(二)制定《规定》是推进珠海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珠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目标任务提出:到2025年,全面建成具有珠海特色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基本实现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制定本规定,是落实《规划》中“构建责任清晰的应急责任体系”和“建立系统完备的法规预案体系”的重要内容和举措,是实施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工作的重要工作依据。通过建立健全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工作机制,有助于完善珠海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实现珠海市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更加健全、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四)《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五)《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六)《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七)《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建立健全灾害天气“五停”工作机制的通知》
(八)《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九)《珠海经济特区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十)《珠海市台风暴雨期间实施封桥封路及信息发布的应急工作制度》。
三、本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规定的管辖范围和主要管理部门
①明确本规定的管辖范围。根据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明确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内的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活动。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结合珠海公共交通工具现有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在《规定》第二条将公共交通工具界定为: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班车、包车、船舶、轨道列车、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抢险、救助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②确定本规定各项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经过走访各主要部门调研,依据《珠海经济特区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在《规定》第四条中明确市三防指挥部统筹台风暴雨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珠海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气象局、珠海市公安交警支队、珠海海事局、珠海市轨道交通局、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联动性。
(二)确定各部门或企业之间联动与响应
台风暴雨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台风暴雨预警信号生效后,各部门应各执其责,通过停航停运统一协调与联动机制,完成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客运企业依据台风预警信号启动/解除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封桥封路特殊情况除外)情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以及解除停航停运中的职责及联动响应,以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规范信息报送与发布
在台风暴雨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工作中,信息报送与发布环节至关重要。《规定》从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三个方面明确了停航停运信息/解除停《珠海市台风暴雨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工作机制》航停运信息的报送与发布流程。为保障停航停运工作有序开展,台风暴雨期间各部门应积极履行部门职责,建立统一停航停运信息报送与发布协同机制。
(四)加强宣传与群众教育
为了体现群众参与的基本原则,依据《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等相关文件,在《规定》第五条要求: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配合台风暴雨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工作的义务。积极掌握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做法防御工作,确保自身安全,配合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工作的开展。
加强宣传与教育方面,在《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提出有关部门或企业应采用各种合理有效途径向群众宣传引导台风暴雨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的措施,使其深入人心,提高群众的认知意识;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公共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在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下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强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监督与管理中的要求:市三防办对各相关部门的监督;各部门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违反相关规定追责;对做出较大贡献的公共交通工具实际负责人予以表彰。强化监督与管理工作是停航停运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