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港口企业:

  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港函〔2020〕4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罗忠,13590083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