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为了及时回应上位法的修改,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提升园林绿化水平,指导各区规范、高效做好树木迁移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养护,更好地推动我市树木保护工作,有必要制定《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细化具体制度和实施程序。

  (二)出台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48号)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管理办法》制定期间,共收集政府部门意见9条,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1条。我局对上述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了逐条说明,形成了意见采纳情况表。

  三、主要目标

  《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切实做好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为核心目标,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推动我市树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分别从适用范围和原则、各部门职责分工、树木的日常管理制度、树木保护专章的编制、树木的迁移、砍伐的条件和审批流程、专家论证工作机制、公众参与、建立迁移树木的管理和统筹利用机制等方面对城市树木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五、适用范围

  在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古树名木以及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农用地、公路和铁路范围内的树木保护管理工作已有明确规定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名词解释

  大树:是指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乔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七、有利举措

  《管理办法》聚焦市政工程树木迁移砍伐、树木影响人身安全等民生痛点,以规范管理、守护生态为目标,构建全流程监管体系。

  一是审批与保护的前置与嵌入。要求在项目立项或者规划许可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相关文件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制定树木保护方案,将树木保护环节前置,从工程项目前期介入指导把关。

  二是分级审批与公众监督。根据迁移城市树木数量、胸径实施分级审批,明确审批需履行现场勘察、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批前公示等流程。

  三是施工与验收的全程管控。施工验收全程管控,规定施工单位需现场公示施工信息,迁移树木优先安置公共绿地并实行清单管理,确保去向可追溯。同时要求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由申请人补植相应树木,形成完整管理闭环。

  八、新旧政策差异

  与原《珠海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相比,本《管理办法》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实现了系统性完善。

  一是规定了树木保护专章应当分阶段进行编制。

  二是规定了迁移、砍伐树木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三是优化了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流程和提级审批的特殊要求。

  四是规定了树木迁移申请人和主管部门义务。

  九、特色亮点

  一是加强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的树木保护。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立项和设计阶段注重对现有树木的保护。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审批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中涉及树木迁移、砍伐的内容征求属地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是明确编制树木保护专章。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立项文件和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同时明确要求树木保护专章应当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树木保护专章编写指引(试行)》的要求分阶段进行编制。

  三是明确分级分类的审批制度。根据迁移、砍伐树木的种类和数量,规定了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批程序,实现“分类施策、精准管控”。

  四是明确具体的审批流程。根据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流程,规定了个各流程的责任主体、操作内容与办理时限,确保审批流程的清晰明确。

  五是明确树木迁移申请人和主管部门义务。明确树木迁移申请人应当落实树木迁移地点,承担迁移和养护费用,并将迁移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明确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迁移树木的养护和管理。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作为全市树木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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