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政法〔2023〕89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司法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司法局:
为规范广东省社会治理专项资金(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制订了《广东省社会治理专项资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现予印发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23年11月8日
广东省社会治理专项资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社会治理专项资金(公共法律服务)(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及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江门市的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矫正、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
省司法厅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指导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
第六条 市县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做好专项资金转下达,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实施、资金支出进度及项目绩效进行监管等。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确保完成省司法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入库及预算编制
第七条 省司法厅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规定,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必须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年度使用总体计划及提前下达计划。
第八条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一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不低于90%,属对市、县(市、区)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90%。
第十条 专项资金各项“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指标,包括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矫正执法、普法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等事项。不得用于补充司法行政部门及所属机构的人员经费、日常运转公用经费。省司法厅根据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任务”。
专项资金经常性的政策任务,包括省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江门市的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的社区矫正补助资金、普法专项经费补助、人民调解补助资金等。具体用途范围如下:
(一)社区矫正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所)及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支出范围如下:
1.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督导检查经费、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会议经费、课题研究费、调研考察经费等。
2.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包括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执行变更费用及案件办理费用,接收衔接经费,脱管查找经费,档案文书费,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刑事执行、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处置费,组织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社区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购买服务经费、劳务费、资料费、场地费、车辆租赁费,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经费,技能培训经费,人员意外保险经费,公益劳动经费,组织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病情集中检查、病情鉴定经费,帮扶困难矫正矫正对象经费,社区矫正中心运行维护费,社区矫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以及聘请专业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支出等。
3.社区矫正设备费。包括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警用设备购置费,社区矫正对象定位管理设备购置费,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建设费,音像设备、通信网络设备购置费,档案管理设备费,其他业务装备购置费用。
(二)普法专项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市县司法局开展普法宣传业务工作。包括普法宣传教育、基层依法治理示范创建活动的组织开展;普法工作基础设施和阵地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普法工作队伍培训;普法宣传教育资料和法治文艺作品的编印、制作和发放;普法工作制度的研究、制定等规范化工作;其他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三)人民调解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办理人民调解工作。包括支付人民调解员办理人民调解案件的补贴;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经费;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江门市的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专业人员专职从事调解工作的支出;人民调解工作的督导检查、宣传、培训及表彰奖励等工作指导经费;其他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办法。
(一)社区矫正补助资金。根据上一年度各地在册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及资金支出情况两项因素,分别按照90%和10%的权重计算确定补助数额。其中: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市级司法局分配资金总额的10%;县(市、区)司法局分配资金总额的90%。
(二)普法专项经费补助。根据各地常住人口、财力情况、普法工作绩效及资金支出情况等四项因素,分别按35%、25%、30%和10%的权重计算确定补助数额。其中: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市级司法局分配资金总额的20%;县(市、区)司法局分配资金总额的80%。
(三)人民调解补助资金。根据人民调解办案量、县区调解组织数量、乡镇调解组织数量及资金支出情况等四项因素,分别按照40%、15%、35%和10%的权重计算确定各地补助数额。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
第十三条 省司法厅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入库项目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以及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不对应的,原则上不予入库。县(市、区)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定分配方案,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办理资金分配下达。9月底前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用于同一财政事权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由省司法厅根据汇总调剂资金额度按规定报批。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对执行进度慢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司法厅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司法厅组织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省司法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原则上每三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五)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司法厅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社会治理专项资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粤财政法〔2019〕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