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等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对下级政府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按固定标准分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优先保障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不留“硬缺口”。
(二)规范设立、严控范围。专项资金设立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匹配,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对竞争性领域投入。
(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科学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类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储备项目。
(四)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战略领域”“财政事权”2层结构设置。“战略领域”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落实的国家、省和市战略任务设置;“财政事权”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部门职责梳理设置。
第二章 设立和退出
第五条 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具体结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额度退坡、调整支持对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
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第六条 拟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
(二)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市级应承担支出责任;
(三)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原则,已纳入省或市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审定;
(四)现有专项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因新增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可通过新增资金额度解决。在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前,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表述。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并填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见附件2、3),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属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续),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审;属于到期延续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上轮资金使用情况做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事后绩效评价;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经部门集体研究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财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市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
第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和具体使用方向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核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呈分管市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和市长审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三个月内,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该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方向、管理职责、资金申报与审批、执行期限、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若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使用方向,资金分配方法较为复杂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时应明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定期进行清理、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出:
(一)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已满,市财政部门不再安排经费。
(二)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必要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再安排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终止实施的意见。
(三)绩效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资金,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结余的,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且整改无效的,市财政部门不再安排经费。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四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早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6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属于事后奖补的,原则上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原则上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储备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情况,结合市级财力,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汇总、平衡,编入预算草案按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主进行分配和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可按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其分配方法应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市财政部门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二)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持门槛条件;
(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
(四)是否违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后,市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转移支付支出提前下达对应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提前下达时,按项目分配的原则上应下发项目清单,按因素法分配的原则上应下达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指导各区参照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市业务部门按程序公示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后7日内发文下达专项资金。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截至部门预算批复当年6月30日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收回市财政统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适用预算调剂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六章 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阶段,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次年5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部门在市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视情况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应逐步向社会公开,并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 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具体包括:
(一)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立项储备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区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市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
第二十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 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等。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 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专项资金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3.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附件1
××专项资金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专项资金相关的主要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本情况:专项资金名称、性质、使用单位及范围、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绩效目标;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专项资金设立背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收益范围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省和市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二)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专项资金设立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事业性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三)专项资金设立的可行性。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析,包括绩效指标与持久性分析,能否全面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效益,所设置的绩效指标是否可衡量、可考核;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适应情况。
(四)专项资金实施风险与不确定性。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一)人员条件。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组织管理能力;参与管理专项资金的内设机构及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使用范围的熟识情况。
(二)资金条件。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三)其他相关条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论证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方案、措施、计划、完成时限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等。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专项资金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
附件2
附件3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主管部门: 单位:万元
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