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2-06

珠科创〔2022〕20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珠海市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管理,推动我市防震减灾工作顺利开展,鼓励各区、镇政府、基层社区、学校和事业单位开展灾害防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我局根据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及《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结合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珠海市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2年2月21日 



珠海市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珠海市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管理,推动我市防震减灾工作顺利开展,鼓励各区、镇政府、基层社区、学校和事业单位开展灾害防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根据国家、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及《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结合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广东省防震减灾示范学校、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标准进行软、硬件购置升级及防震减灾科普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条  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原则上按事前资助方式立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市科技创新局作为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预算情况,在当年拨付过程中对项目具体承担单位数量以及资助额进行分配,原则上每个承担单位单个项目当年度补助经费总额不得超过8万元。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资格评审;

  (二)监督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条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管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类型所属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软硬件升级改造,以及开展防震减灾相关活动,并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通过指定部门验收或认定;

  (二)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三)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并对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  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相关单位开展防震减灾工作。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珠海市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信誉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第七条  项目申报形式包括市、区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推荐、申请单位自主申报等。

  第八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将在当年推荐、申报工作截止后,对申请单位硬件条件、区域分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由局党组会议或局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办理项目资金划拨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项目绩效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经费,根据《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目标任务、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期限等。

  第十一条  项目主要开展方向:

  (一)示范创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以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的创建认定为绩效目标;

  (二)防震减灾专场活动项目:包括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专场活动、应急避震演练专场活动等,以达到任务(合同)书规定规模或效果,通过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验收为绩效目标;

  (三)其他根据国家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项目,绩效目标以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可根据项目需要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和评估验收等日常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将按《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停止拨款、收回专项经费、通报主管部门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

  (二)未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六)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抵制、消极配合检查、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八)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升项目验收以国家、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合同(任务)书为依据,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任务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