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天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9日,我局受理杨志国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5123081号),认定杨志国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5年11月10日,我局通过短信、电话通知你公司前来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你公司无人前来签领。2025年11月11日,我局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寄送到你公司注册地址,你公司无人签收。2025年11月20日,我局到珠海格力电子元器件扩产项目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场无你单位相关人员。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512308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2楼人社医保服务厅17、18号窗口。
联系人及电话:邓先生,0756-2128315。
特此公告。
附件: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5123081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