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坚持制造业当家和“产业第一”工作总抓手,加快构建“大产业”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大斗门”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培育壮大制造业企业
(一)助推重点企业稳产增产
为助力工业企业抢订单、稳生产,对当年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的现有规上工业企业,按不同增速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当年产值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去年增长达到20%、30%、40%的工业企业,分别按年度产值增量部分的1‰、2‰、3‰给予奖励资金,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
2.对当年产值在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且同比去年增长达到20%、30%、40%的工业企业,分别按年度产值增量部分的1.5‰、2.5‰、3.5‰给予奖励资金,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3.对当年产值在1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去年增长达到20%、30%、40%的工业企业,分别按年度产值增量部分的2‰、3‰、4‰给予奖励资金,每家企业最高300万元。
4.对当年产值达5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去年增长达到20%、30%、40%的工业企业,分别按年度产值增量部分的3‰、4‰、6‰给予奖励资金,每家企业最高800万元。
5.对当年单一季度产值达5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度额外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
每家企业按本条款所获奖励资金不超过其当年区级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的30%。斗门区范围内同属一个集团的各公司,可自主决定合并以一家企业作为申报主体,也可各自独立申报,但不得部分合并申报、部分独立申报。合并以一家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视为一家企业。
(二)鼓励企业加快达产
对当年新投产企业,对年度产值实现达产产值(按投资协议约定)的50%或以上的,按当年产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5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当年产值达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企业,按产值的1‰给予奖励。
2.当年产值达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企业,按产值的1.5‰给予奖励。
3.当年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产值的2‰给予奖励。
本条款与本措施第(五)条“推动5.0产业新空间企业搬迁、投产、达产”中的第3点不能同时享受。
(三)促进制造业企业加大投资
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建设。对制造业企业当年工业投资项目纳统达5000万元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且当年工业投资项目纳统在5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最高递增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5.0产业新空间入驻企业奖励标准上浮10%,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50万元。
(四)支持企业区内供需对接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纳统的工业投资项目主体,在2023年期间采购区内非关联工业企业的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或本项目建设,且当年采购金额超出上年度采购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出上年度的部分给予采购企业最高3%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对2022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报区政府同意后,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其特定产品在区内促销扩市场。
(五)推动5.0产业新空间企业搬迁、投产、达产
1.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并完整搬迁到我区5.0产业新空间的,给予最高45万元补贴。本条款与本措施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补贴”中的第2点不能同时享受。
2.对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入驻5.0产业新空间的新注册或区外迁入项目,在场地交付之日起2个月、4个月内完成厂房装修并投产的,可按租用面积分别享受当年度最高20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的落户奖补。
3.对入驻5.0新空间的当年新投产企业及区外迁入企业,当年度产值实现达产产值(按投资协议约定)的50%或以上的,按当年产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1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当年产值达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企业,按产值的1.5‰给予奖励。
(2)当年产值达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企业,按产值的2‰给予奖励。
(3)当年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产值的2.5‰给予奖励。
4.对当年度入驻5.0产业新空间,实施洁净车间装修项目的工业企业,按照达到生产工艺需求的洁净车间等级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六)推动立柱产业项目落地投产
对纳入市产业立柱项目库的项目,或2023年斗门区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并纳入区立柱产业项目库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给予以下支持:
1.项目设备投资补助。给予项目当年设备购置额(不含税)最高20%的补助。
2.定制化5.0产业新空间建设奖补。为加快市、区立柱产业项目落地,对市、区两级国企2023年投资建设定制化5.0产业新空间并租赁给立柱产业项目使用,给予国企定制化厂房建设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20%的补助。
3.对部分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巨大的重大立柱产业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七)开展“小升规”企业培育
1.对当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及区外迁入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对当年注册月度升规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最高20万元。
2.对2022年“小升规”的企业,2023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达10%至20%(含)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2023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超过20%的,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本条款与本措施第(一)条“助推重点企业稳产增产”不能同时享受。
(八)推动规下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纳入政府部门监测对象范围,积极提供订单、原材料、产品、营收等生产经营情况和数据,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的规下样本工业企业,可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资金扶持。
(九)提升企业专业化能力
对当年度首次认定或从市外新引进我区的认定有效期内的各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新增的获得省级“链主”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新引进专精特新企业入驻我区5.0产业新空间的,上述奖励标准上浮20%。企业同时获得国家、省级相关资质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计算奖励。本条款关于对市外引进我区专精特新企业的奖补与本措施第(五)条“推动5.0产业新空间企业搬迁、投产、达产”中的第1点、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补贴”中的第2点不能同时享受。
(十)加大节能改造和清洁生产改造扶持力度
1.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最高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最高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3.对当年获评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并可叠加享受。
4.对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并年度内已完成项目完工评价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5.对当年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每家奖励最高10万元,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
6.对当年建成工业和信息化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程,并具有一定节能、清洁生产效果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含系统)投资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7.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夯实科技自立自强能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水平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1.高企认定奖励。对获得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迁入我区但商事登记、税务及统计归属关系需次年办理并未能享受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同等使用本条款。
2.支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引进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企业的商事登记、税务及统计归属关系迁入手续后,从市外引进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从市内区外迁入我区的,按照企业因搬迁须退回迁出地的高企补贴资金额度给予奖励,最高40万元。
(十二)创新平台认定奖励
对年度内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3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先后获得同类型创新平台不同级别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
(十三)研发经费投入奖励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研发经费(含因企业搬迁,工商、税务及统计归属关系需跨年办理等原因,企业未能享受奖励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1亿元(含)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十四)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认定与运营奖励
根据市级运营评价结果,对当年度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60万元补助;评价结果为B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
(十五)鼓励企业创新创业
鼓励企业参加科技或工信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对当年度获国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省赛、港澳台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市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以上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或优胜奖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十六)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对在我区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在我区成功辅导10家及以上企业通过高企认定的,给予最高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在我区注册且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在我区成功辅导20家及以上企业通过高企认定的,给予最高一次性奖补25万元。
(十七)企业研发合作扶持
1.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向已纳入珠海市科技服务机构库或注册在斗门区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科技创新券每次补贴不高于单个合同技术交易额的50%,单个企业最高3万元。
2.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关联交易除外),合同技术交易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卖方单位,按合同履约完成后实际技术交易总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
3.对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及由港澳有关单位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采用配套补助方式,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级或省级立项资金给予最高50%的资金配套支持,最高50万元。对经认定的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一次性20万元的奖补。
(十八)支持5G技术推广应用
1.推进5G在社会各行业领域的应用。重点在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无人驾驶、超高清视频、AR/VR、农业农村、文旅、商贸、安防、能源等领域中支持一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新服务、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给予每个项目当年度投资金额的30%,且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年支持的示范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2.对评为我区“无人工厂”的应用示范项目,完工后给予项目设备投入20%的一次性补贴(项目投入的期限为2023年1月1日到本措施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最高500万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家;对列入世界经济论坛(WEF)公布的“灯塔工厂”名单的项目,给予项目设备投入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1000万元。
(十九)鼓励我区企业积极参与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
对参与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的企业予以扶持(关联交易企业不能申报)。本条款与本措施第(十八)条“支持5G技术推广应用”不能同时享受(项目投入的期限为2023年1月1日到本措施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
1.对购买印刷电路板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牵头单位或生态成员单位的数字化平台产品或服务,实现用水等生产资源利用率提升超过15%的企业,数字化平台产品或服务应用于车间级的,按每家企业购买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最多补贴30家;应用于工厂级的,按企业购买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补贴,最多补贴5家。
2.鼓励企业实现5G内网升级改造及融合组网建设,对企业5G网络服务费用给予30%的补贴,最高30万元,最多不超过10家(本条款仅补贴5G网络服务费用,不含建设应用场景相关投入费用)。
3.打造5G全连接工厂,对企业5G网络服务费用及应用场景建设投入费用给予30%的补贴,最高150万元,最多补贴2家(本条款与本措施第(十九)条“鼓励我区企业积极参与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其他条款不能同时享受)。
4.对企业购买大家电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牵头单位或生态成员单位的数字化平台产品或服务,实现订单全流程在线可视、柔性生产、拉式生产以及自动化生产,供应链协同效率提升超过10%,或者运营成本下降10%的企业,按每家企业购买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最多不超过15家。对大家电行业产业链集群示范标杆的企业,按企业购买或改造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给予80万元补贴,最多补贴2家。
三、推动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促进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支持商贸企业新增入库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入库后次年实现销售额正增长的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推动商贸龙头企业发展
对年度销售额达50亿元且同比正增长的商贸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额达到20亿元(含)至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至2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此外,对年度销售额增量部分再按0.3‰给予支持。对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汽车、家电、大型商超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此外对销售额增量部分再按0.3‰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十二)促进外资引进
对制造业企业2023年实际外资金额累计在1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不含)的项目,按实际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对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非制造业项目减半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十三)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对于当年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最高3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资助,保费累计资助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总额。
(二十四)支持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
对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未享受过资助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十五)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
经向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备案,年度内在我区举办“促消费”活动至少1天、活动场地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展览规模超20家的,对举办单位按场地租金、布展、安保等实际投入费用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单场最高支持10万元。
(二十六)推进直播电商产业发展
1.支持直播电商载体建设。对认定为市级直播电商产业园区的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支持直播电商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区内企业通过直播带货或跨境电商等方式销售“白蕉海鲈”等斗门本地农特产品、预制菜,对限额以上直播电商产业链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
3.设立200万元直播电商培育资金。电商平台、行业商协会、MCN机构、商圈、网红达人等围绕“白蕉海鲈”等本地特色产品举办直播电商节、技能大赛、人才培训、展销、论坛、沙龙、评选等活动且经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备案通过的,对主办单位按场所租金、宣传等实际投入费用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单场支持最高10万元。
四、附则
(二十七)本措施扶持范围为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关系及统计归属关系在斗门区并符合斗门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
(二十八)区财政设立2.5亿元专项扶持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扶持奖励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原则开展。本措施各项条款原则上按最高标准执行,具体操作根据区财政实际批复预算进行调整,同时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二十九)本措施相关扶持政策与各级同类扶持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与政府已签订扶持协议的,如市级、区级财政专项扶持、5.0产业新空间定制化厂房等,从其协议约定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三十)企业按本措施部分条款如:(一)、(二)、(五)、(七)、(十一)、(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所获扶持资金中不超过30%的部分可用于对企业高管及关键骨干人员的奖励。
(三十一)申报对象须签订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且五年内注册地不从斗门区迁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企业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需全额退回按本措施享受的扶持资金。申报对象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需全额退回按本措施享受的扶持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二)申报期内企业须无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记录,无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事项,否则丧失申报资格。
(三十三)本措施由斗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7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项目(部分条款补贴期限以具体规定为准)。本措施执行期延续至项目奖补资金兑现完毕为止。
(三十四)斗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将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政策解读:http://www.doumen.gov.cn/xxgkmlxt/qkjhgyxxhjqswj/zwgk/bmwj/content/post_35517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