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我市水域通航环境复杂,“咽喉”水域多;跨江跨海桥梁众多,船舶碰撞桥梁风险较大;毗邻港澳,跨境游艇管理、海上搜救需协作开展;随着海上新业态发展,水上安全监管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国家、省已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但部分制度不够具体,各地情况也不同,上级规定的落实不太顺畅。多年来,我市针对水上安全监管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建立了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总体上,制度体系相对健全。但依然存在监管薄弱环节、执行落实力度不足、部分职责界线不明等问题。
综上,有必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化我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行之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补齐短板,健全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机制,加强我市水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助力我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珠海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10.《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11.《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2.《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1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14.《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15.《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16.《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7.《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8.《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9.《阳江市水上安全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了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珠海市水上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岸上管、水上治、遇险救”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安全保障、应急救助、附则。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市、区政府对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搜寻救助机制。二是明确镇街的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和督促各类管理对象的安全责任,以及海事、渔业、公安、海警、交通等单位的监管和协作责任。
(二)关于一般规定。一是强调船舶公司、船长、驾驶人员等主体责任,制定航行计划、措施方案等。二是船舶、水上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按规定配备足够适任的船员、人员,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等,禁止“带病”航行。三是处置长期闲置船舶。在上位法“船舶未在规定区域停泊由海事机构强行拖离”的基础上,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当将无法使用且无修复价值的船舶拖离通航水域,无人使用的船舶由区政府指定单位处理,形成“自行清理+指定清除”机制。四是加强桥梁防撞措施。明确航运公司和船舶所有人对防范船舶触碰桥梁的责任要求,要保留富裕净空高度、符合桥孔通行规则等。五是明确由区政府协调确定部门牵头开展“三无”船舶、乡镇船舶的管理。列明村居协助管理的事项,进一步厘清职责,增强规章可操作性。六是明确新能源船舶、无人艇、附属艇、体育赛事、民俗活动等的安全管理措施。七是强调镇街日常监管责任,明确湖泊、水库、河流、城市园林等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与经营者、组织者签订安全责任书。未明确管理单位的,由属地镇街履行日常巡查职责。
(三)关于安全保障。一是市、区政府合理规划,加强港口、渡口、锚地、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镇街落实安全责任制,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监管等。二是加大对“非法码头”(临时装卸点)的巡查和整治。三是规范渡口运营人、码头经营人、桥梁建设管养单位、航道维护单位的责任要求等。四是跨市运营的渡口、渡船的经营管理单位与相关城市经营管理单位建立跨区域联动协调机制。五是规定水域灯光设置、水上运动、航道扫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海洋牧场生产运营、海上风电作业、海砂开采等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
(四)关于应急救助。一是市、区政府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快速响应机制,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海上和内河通航水域搜救工作。二是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搜寻救助基地、码头、避风锚地等水上搜救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设置水上搜救站点。可以结合涉海产业布局,建立适应需求的水上搜救应急队伍。三是支持社会救助力量建立水上搜救志愿队伍,并加强对社会救助力量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指导。鼓励和支持搜救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四是按照“谁受益,谁担责”原则,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水上休闲活动运输期间,因船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引起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的,船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范围
《规定》适用于珠海市水上安全相关活动。
五、新旧政策差异
《规定》属于新出台政策。
六、有利举措
(一)创新提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九字”方针。强调“安全”“预防”为主的管理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将监管任务分解为可追溯的闭环节点,《规定》“建立健全‘岸上管、水上治、遇险救’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渔船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共管机制。针对外地渔船的监管,《规定》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与外市港口信息数据共享互通,双方掌握渔船进出、停泊靠泊港底数与动态;建立健全联动检查机制,常态化开展渔船安全联合检查;建立健全互动交流机制,共同做好渔船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休渔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以及广东省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并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关于伏季休渔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主体责任。梳理近5年来在珠海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规定》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针对事故多发原因,强调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船长、驾驶人员、航运公司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纯电池动力客船、清洁能源(天然气等)动力船舶、无人艇、智能船舶、附属艇等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船上人员保护,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
(五)对12座以下“三无”船舶进行监管。对12座以上的“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国家、省已有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和整治方案。《规定》结合我市现行的文件和工作机制,以“列举+指定”方式对12座以下“三无”船舶予以监管。一是厘清主要部门职责,明确市、区政府的组织、统筹联合治理职责,列举渔业执法、海事、文体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主责单位的查处情形职责。二是设置首接责任制。规定十二座以下“三无”船舶且不属于已提及的查处情形的,由最先接到举报或者发现线索的执法单位依法予以查扣并开展初步调查,经初步调查认为需要联合认定及处置的,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认定和处置。
(六)进一步规范乡镇船舶管理。总结珠海现有管理模式,细化安全要求,力争符合“总量控制、存量过渡、只减不增”的治理目标。一是确定乡镇船舶类型。将纳管的乡镇船舶分成涉渔、运输和自用三种,尽量避免漏管。二是实行登记制度。要求镇政府对乡镇船舶办理造册、统一管理,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配套制定监管指引。三是细化安全措施。除上位法规定的避碰、航行、停泊的要求外,规定乡镇船舶应当接受编号造册、安全培训、核载人数不超过三人、恶劣天气禁航等六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