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海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高地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17〕56号)有关要求,打造产业技术孵化高地,同时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孵化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经市政府同意,2018年6月由原市科工信局印发了《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珠科工信〔2018〕742号,下称“原办法”),用于规范项目管理。
自实施以来,原办法在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要求,规范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原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按照《珠海市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5月26日第二次修订发布)、《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市科技创新局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参考和借鉴深圳、广州等地相关经验做法,对原文件修订后形成了《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出台依据
1.《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2018年7月3日发布)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5月30日发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5.《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2021年2月2日发布)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
7.《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造现代化产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字〔2020〕9号)
8.《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
9.《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
10.《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粤科规范字〔2021〕3号)
11.《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工作规程》(粤科资字〔2019〕255号)
12.《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1号)
13.《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珠科创〔2020〕119号)
14.《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
15.《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珠办会函〔2021〕299 号)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6日对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及公众反馈修改意见共23条,研究讨论后采纳9条,部分采纳9条,不采纳5条。
三、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了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管理改革、创新,有利于我市汇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格局。
四、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十章三十六条,十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与职责、资助方式和遴选形式、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及立项、资金拨付及使用、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以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阐述了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的依据,明确了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定位、体系架构、支持领域以及实施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包括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资助方式和遴选形式”,包括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了项目分为事前资助和配套补助两种方式,可采用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攻关等方式予以遴选立项;
第四章“申报条件”,包括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条件,鼓励重点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牵头,通过产学研方式联合区域内外单位申报项目。
第五章“项目申报及立项”,包括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项目申报及立项主要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组织评审、项目公示及下达等环节,强化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主体的诚信责任。
第六章“资金拨付及使用”,包括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项目财政支持所需资金来源和资金拨付方式,说明了对项目资金支出和项目单位内部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项目管理”,包括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项目合同、信息报送、项目变更的具体要求。
第八章“项目验收”,包括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项目验收申请、方式、程序、验收结论、验收整改,以及项目终止情况下的资金处理等内容。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包括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对项目的监督监管,开展科研信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防控与处理。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新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
五、涉及范围
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承担单位。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在项目遴选立项形式上,除原有的竞争择优外,增加了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攻关等遴选立项方式,并分为重大项目及重点项目两个层次。
(二)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将事前资助类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提高到30%。
七、特色亮点
(一)对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的定位更高。进入“十四五”,珠海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创新这个第一动力。为此,新办法赋予其更大的责任,将其定位于珠海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引擎及创新发展先行区的重要抓手。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对重点支持领域进行适当调整。新办法聚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进行布局,重点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工业软件与基础软件、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前沿新材料、高端打印设备等产业集群进行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
(三)进一步丰富项目遴选立项形式并改革项目资金来源。汲取重大项目改革领域的最新成果,在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增加了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攻关等遴选立项方式,并分为重大项目及重点项目两个层次。改革项目资金来源,规定项目财政支持所需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承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绩效情况对各区进行竞争奖励。
(四)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按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一方面,简化了项目承担单位的申报条件,突出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另一方面,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将事前资助类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提高到30%,允许事后配套资助类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用于相应项目的科研活动。
(五)对项目立项之后的过程管理与项目验收进行了细化。新办法将项目管理与项目验收分开单列,进一步细化了管理要求。在项目变更上,文件规定除了重大调整事项需要报批调整外,一般性调整事项报备即可。在项目验收上,明确了验收方式、验收程序以及验收结论,以及项目终止情况下的资金处理,有利于管理机构、项目单位提高执行效率。
(六)强化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项目,应在申报时按要求提供科技伦理承诺书。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要求相关责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同一项目不得改头换面多头和重复申报。对存在诚信问题且在惩戒有效期内的,不得申报项目。
八、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解读人:谭韬
联系电话:0756-2229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