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修订背景

  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对《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19年版)的部分指标作出修改、调整和优化,修订形成了《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年版),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指引,使法治政府建设更加可量化、可证明、可比较并与时俱进。其中第四项“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第2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提出了“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外公布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基准并切实遵循”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项要求,规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一系列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各类防震减灾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起草了《珠海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送审稿)》。

  二、法律法规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四)《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

  三、制定说明

  《珠海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标准”)的主要制定目的是规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标准》在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次数、补救情况、影响结果等细分因素,对各类处罚事项设置了多个裁量阶次,包括: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和从重处罚,并针对不同阶次对应划定不同程度的处罚标准,便于执法人员实际工作中细化量化。

  (一)制定原则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罚规范化,本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幅度依法进行了明确,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不同的等级;(四)坚持同案同罚,同类情况相同对待,防止出现不同违法行为相同对待与相同违法行为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现象。

  (二)制定理念

  本标准在制定中始终贯彻“以规范行为为目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基本理念,对初犯、主动停止违法活动、未造成损失、主动配合执法及时消除影响等适用从轻处罚标准情形,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采取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影响不大但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适用一般处罚标准情形,罚款的数额设定为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约30%至70%的数额部分,这也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要求。



相关链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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