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5-22
各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和我市市场监管实际,对《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包含免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免强制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列入《清单》管理的事项,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印发的《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ZBGS-2023-17)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8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 ||||||||
(免处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业务领域 | 备注 |
1 |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总局清单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总局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3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总局清单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4 | 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总局清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5 | 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总局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6 | 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总局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7 | 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总局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8 | 对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总局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9 | 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总局清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 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轻微免罚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0 | 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总局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轻微免罚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1 | 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总局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轻微免罚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2 | 对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总局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轻微免罚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3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存在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14000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网络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4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存在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0E000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网络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5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126002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网络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6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126001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网络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7 | 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2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点击率或阅读量较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8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未显著、清晰表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9 | 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未明确表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7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0 | 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1 | 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2 |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47000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3 | 对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845000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 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4 | 对兽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655000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十二条 | 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5 | 对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26000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6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属出版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414000 | 《计量法》第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计量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7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417000 | 《计量法》第七条、第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计量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8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416000 | 《计量法》第九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计量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9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22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 | 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者保护记录,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知识产权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30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0100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修正)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单用途预付卡备案,但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31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05000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对首次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没有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积极配合检查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实施层级为“省级、市级、区县级" |
32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76000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对首次发现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积极配合检查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实施层级为“省级、市级、区县级" |
33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90000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对首次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积极配合检查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实施层级为“市级、区县级" |
34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85000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 对首次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积极配合检查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实施层级为“市级、区县级" |
35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87000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对首次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实施层级为“市级、区县级" |
36 | 对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或者未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14000 | 1.《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对首次发现拍卖企业未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实施层级为“市级" |
37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44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但在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后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通知检查对象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并明确告知补报或更正渠道。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实施层级为“市级、区县级" |
38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69000 | 1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但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实施层级为“市级、区县级" |
39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70000 | 1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限期内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为进行改正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减免责清单事项,实施层级为“市级、区县级" |
40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72000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积极配合检查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实施层级为“市级、区县级" |
41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 440226206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42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 44022623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43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 44022625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44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 44022623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45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 | 44022621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46 |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 | 44022623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47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 | 44022620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48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44022623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49 |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44022623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50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 | 44022623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51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 | 44022624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52 |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44022620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53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 44022620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54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 44027209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55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 | 44027200B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56 |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 | 44022503P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57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更的。 | 440226324000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58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的。 | 440226266000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59 | 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 | 440226292000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60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 440225639000 |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61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 | 44022505M00Y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62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 | 44022505L000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63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 | 44022505K00Y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6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 | 44022505J000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65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 | 44022505H000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管 | |
66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的。 | 44022505G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药械化监管 | |
67 | 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 | 44022505F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药械化监管 | |
68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 | 44027200J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药械化监管 | |
69 |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44027200H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药械化监管 | |
70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 | 44027200G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药械化监管 | |
71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 | 44027200F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药械化监管 | |
7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 | 44027200D00Y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药械化监管 | |
73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 44027200C00Y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药械化监管 | |
74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 440272327000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药械化监管 | |
75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行为。 | 440225266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特种设备监管 | |
76 |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或者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440225229000 |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或者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特种设备监管 | |
77 | 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电梯检验机构未依法出具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 | 440225276000 |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特种设备监管 | |
78 | 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电梯检验机构未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或者电梯检验信息的。 | 440225276000 |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5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或者电梯检验信息的。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特种设备监管 | |
79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44022519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质量监管 | |
80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 | 440226186000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质量监管 | |
81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 44022554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外商或者其代理人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计量监管 | |
82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44022516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价格监管 | |
83 | 自然人参加传销的。 | 44022592500Y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直销传销监管 | |
84 | 自然人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 440225935000 |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直销传销监管 | |
85 |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的。 | 44022594000Y |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直销传销监管 | |
86 | 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的,或标明的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的,直销员未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 44022623400Y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直销传销监管 | |
87 | 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未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 | 440225205000 |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标准化监管 | |
88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 | 440225205000 |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标准化监管 | |
89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 440226234000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标准化监管 | |
90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44022501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网络监管 | |
91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44022501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网络监管 | |
92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 440226235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知识产权监管 | |
93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440226235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同时满足(1)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提供合同、票据、转账记录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知识产权监管 | |
94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 440226236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
9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 440226236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 |||||||||
(减轻处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业务领域 | 备注 |
1 |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本项仅限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违法行为) | 440226004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不超过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 | 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2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3 | 对兽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655000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十二条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警告。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4 | 对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26000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警告。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5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22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知识产权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6 | 对零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440226236000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并处违法零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药械化监管 | |
7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 4402723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虚假出资金额一百万元以下,且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百分之五不含本数)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市场主体管理 | |
8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4402723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抽逃出资时间未满一个月,抽逃出资金额一百万元以下,且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百分之五不含本数)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市场主体管理 | |
9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 4402723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债权人损失较小,能及时弥补损失的。(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市场主体管理 | |
10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 4402723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一百万元以下,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百分之五不含本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市场主体管理 | |
11 | 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440226236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万不含本数)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
12 |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未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 | 440226236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万不含本数)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
13 | 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 | 440226236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万不含本数)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
14 | 房地产广告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或广告含有下列内容的:(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440226236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万不含本数)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 |||||||||
(从轻处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业务领域 | 备注 |
1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存在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本项仅限电子商务经营者) | 440225014000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网络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存在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本项仅限非情节严重情形) | 44022500E000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可以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网络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3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本项仅限非情节严重情形) | 440226126002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可以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网络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4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本项仅限非情节严重情形) | 440226126001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可以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网络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5 |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本项仅限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违法行为,且属于非情节严重情形) | 440226004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6 | 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本项仅限非情节严重情形) | 440225982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7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未显著、清晰表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8 | 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未明确表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7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该情形同时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清单(第一批)》中 |
9 | 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0 | 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1 |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47000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2 | 对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845000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3 | 对兽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655000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十二条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但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4 | 对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26000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但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5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属出版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414000 | 《计量法》第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可以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计量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6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417000 | 《计量法》第七条、第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可以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计量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7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416000 | 《计量法》第九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可以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计量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18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169000 |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1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价格监管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 |||||||
(免强制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等行政强制 | 440325032001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2 | 对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扣押等行政强制 | 440325032002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省市场监管局减免责清单事项,直接适用 |
3 | 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 | 44022612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累计违法经营额不超过5千元),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4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440225982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告违法行为 |
5 | 对违反《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 440225835000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
6 | 涉嫌从事无照经营 | 440325030002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合法商品、服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登记违法行为 |
7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未按规定使用简体字。 | 44032501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食品违法行为 |
8 | 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被委托方的许可证标志、编号及相关信息的。 | 440325044000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计量违法行为 |
9 | 对违反《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 440325021002 |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市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属于首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价格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