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3-27
珠市监规〔2023〕3号
各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科室:
为规范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 处罚条款 |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违法行为 | 市场主体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承诺不实,拒不改正的行为;市场主体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相关经营项目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拒不改正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登记承诺书。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款 申请人应当就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备案事项作出承诺,承诺不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相关经营项目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禁设区域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除由登记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外,制定禁设区域目录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风险性 | 不涉及许可事项且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实质权益且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 | 对利害关系人实质权益产生一定影响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涉及许可事项或对利害关系人实质权益产生较大影响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1年以下 | 1年以上2年以下 | 2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 |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性 | 违法行为有较大危害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明显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并被媒体报道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
2 | 处罚条款 |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违法行为 | 代办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除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外,负有责任的受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3年内不得再代办市场主体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风险性 | 不涉及许可事项且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实质权益且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 | 对利害关系人实质权益产生一定影响 | 立案调查后仍拒不整改或涉及许可事项或对利害关系人实质权益产生较大影响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1年以下 | 1年以上2年以下 | 2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 |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性 | 违法行为有较大危害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明显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并被媒体报道 | ||
裁量基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负有责任的受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3年内不得再代办市场主体登记申请 | ||||
3 | 处罚条款 |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违法行为 | 市场主体未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备案,拒不改正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确定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市场主体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第四款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市场主体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单位)风险性 | 在立案调查期间开展整改 | 在立案调查期间未开展整改 | 在立案调查期间拒不配合或涉及许可事项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1年以下 | 1年以上2年以下 | 2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 |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性 | 违法行为有较大危害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明显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并被媒体报道 | ||
裁量基准 | 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
4 | 处罚条款 |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违法行为 | 市场主体自行公示的除年度报告以外的信息违法、虚假的,拒不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自行公示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行公示的除年度报告以外的信息违法、虚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
裁量等级 | 从轻 | 一般 | 从重 | ||
裁量因素 | 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单位)风险性 | 在立案调查期间开展整改 | 在立案调查期间未开展整改 | 在立案调查期间拒不配合或涉及许可事项 | |
违法行为 持续情况 | 1年以下 | 1年以上2年以下 | 2年以上 | ||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 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 | 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性 | 违法行为有较大危害性 | ||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社会影响 程度 | 无明显社会影响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并被媒体报道 | ||
裁量基准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