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立法引领支撑珠海质量创新发展进入新阶段。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一)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战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变发展理念、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对质量提升、新旧动能转换提出了更高要求。《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对全面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行了系统部署,明确要求健全质量法规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把握改革发展的使命任务,以经济特区立法的形式推动质量创新发展,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条例》的制定势在必行。
(二)制定《条例》是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质生产力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核心是先进生产力。”近年来,珠海坚定不移抓实体经济,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1313”思路举措,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布局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新增量、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迫在眉睫。《条例》既是全面深化改革,激发质量创新发展动力,推动经济运行提速提质的有力保障,更是提升产业层次、做大产业规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
(三)制定《条例》是着力构建质量创新发展工作新格局的现实需要。
珠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把质量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战略性任务来抓,走出了一条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在产业、产品、工程、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群众性质量活动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在产业链质量提升、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质量人才培育等方面推出了一些创新举措。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新形势,提炼和固化我市质量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创新做法,制定《条例》是构建质量创新发展工作新格局的现实需要。
二、条例的创新点及主要内容
《条例》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按照加强组织协调、明晰各方职责,突出质量创新、彰显珠海特色,强化支撑保障、增强制度刚性的逻辑进行制度设计,力求务求管用,既突出导向性、又注重实践性。《条例》不分章节,共30条。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聚焦质量创新发展“小切口”,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创新发展活动。质量创新发展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市场导向、变革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二)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力度
围绕贯彻落实党对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质量创新发展决策和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一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创新发展工作格局。二是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发展领导工作机制,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质量创新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明确规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生态环境五个部门分别负责牵头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创新发展工作。三是细化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责,规定在制定产业、科技、贸易、金融等政策时,应当与质量创新发展工作相协同,并创新开展珠海质量指数体系研究并纳入地方统计。(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
(三)突出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企业是质量强市建设的主力军,《条例》就引导和激发企业更好发挥主体作用,树立先进科学的质量观,详细规定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如何落实,市区政府如何激励引导,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并且创新规定,首席质量官要实施质量预防措施,根据企业授权可以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四)细化社会组织质量责任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规定应当加强质量宣传教育,提供质量管理、标准化、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服务,组建质量智库、开展质量技术交流,推广行业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组织团体标准制定等。(条例第十条)
(五)增强产业、产品、工程、服务和生态环境质量创新发展动能
提出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等“五大质量”齐头并进,针对产业、产品、工程、服务和生态环境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个性化举措。一是推动实施产业质量提升工程,鼓励成立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质量共性技术攻关。二是推动产品质量提升,支持企业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产品质量管控模式。三是推动工程质量提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场景应用建设和示范。四是推动服务质量提升,加强物流、会展、家政、旅游等服务标准化项目建设。五是推动生态质量提升,鼓励企业和有关组织建立碳管理体系,开展产品碳足迹核查与评价、绿色产品认证等。(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六)健全品牌培育机制
建立健全品牌培育长效机制,扩大品牌知名度,打造珠海特色品牌。规定加强对企业品牌运用、管理、推广与维护的指导和服务,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和认定。(条例第十七条)
(七)加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质量基础设施是促进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国际贸易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围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和服务效能提升,作出如下规定:一是鼓励、扶持检验检测机构、重点企业实验室等获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和境外检测认证资质授权,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点。二是推动建立符合产业结构的计量标准体系,鼓励企业推进计量仪器设备升级换代,并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三是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机制,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的培育和研制。四是鼓励企业获得高端品质认证与服务认证,推动认证结果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采信。五是一体化推进质量提升与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等的融合,加强质量标准图谱、专利标准双导航的实施与应用。(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八)强化金融资金保障
以市场为导向,推动金融赋能质量创新发展。一是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制度,将质量要素作为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二是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质量提升和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九)重视质量人才培育
质量人才是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条例》在质量人才培育方面规定以下措施:一是提升质量人才的身份认同感,将符合条件的质量人才纳入人才扶持政策范围。二是将质量教育融入教育实践课程,支持大中专院校开展质量教学和技能培训。三是市、区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定,对获得国家、省级质量荣誉和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条例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