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3〕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
(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2%,且不得超过50万元。
(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和货物类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诚信情况并结合项目实际采用以下方式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具体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为无失信记录的优秀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采用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优秀民营企业指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公开表彰的历届珠海市优秀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失信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珠海市)、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中信用等级为A时,采用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信用等级为B时,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牵头单位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中信用等级确定相应减免标准;信用等级为C及以下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2%,且不得超过50万元。
3.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采用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承诺函应包括企业规模、信用状况等内容,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参照上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执行。
二、严格惩处违法失信行为
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的投标人,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不再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限制投标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并限期赔偿招标人全额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将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择优参考要素。
三、全面推广电子保函(保险)
推行电子保函(保险)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应用,投标人可自愿选择办理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保险)与纸质保函(保险)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接收。鼓励银行、保险等担保机构根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收费。
四、规范退还各类保证金
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定期开展投标保证金等历史沉淀保证金的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代收代管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其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通知提醒,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退保函或缓退保证金申请,逾期仍未提交退保函或缓退保证金申请的,则由交易中心直接退还投标人保证金。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定期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清尽清、应退尽退。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广东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