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商〔2020〕71号)精神,市商务局制定了《珠海市2020年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核实具体项目的真实情况,于7月30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工作。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所在区商务部门负责。
申报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及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14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
2020年6月16日
珠海市2020年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申报指南
为加快外贸转动力调结构,实现外贸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以下简称“外贸基地”)对我市外贸发展的推动和服务作用。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
(二)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三)申报及上一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海关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国家或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相应产业,且与外贸发展直接相关。针对相关产业的服务,所服务基地对象不低于5个。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对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外展览、采购、经贸交流等贸易促进活动给予支持。
1.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摊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设计制作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对承办单位的组织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2.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最高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的展位费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对抱团参与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境内外展览、采购、经贸交流等贸易促进活动: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最高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最高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二)对外贸基地集体商标设计、制作、注册,标准及使用规则制订,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对外贸基地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提供检测需求咨询等相关服务产生的设备、仪器、软件购置费,资料制作费,给予不高于50%的资金支持。每年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外贸基地提供面向国内外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长期(180天及以上)展览、展示和宣传等服务的项目场地建设和维护所产生的设备(含器材)、仪器购置费;广告宣传及资料制作费;翻译费;公共展示区域场租费;为提高公共展示效果而产生的特装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新设立展厅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对展厅后续运营维护,给予不高于50%的资金支持,每年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五)对为企业提供公平贸易相关服务所产生的培训场租费、专家课酬费、法律顾问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对为涉案应诉企业提供咨询分析、跟踪协调、资金申报等服务按每家企业最高5000元给予组织服务费用支持。每年每家项目单位支持不超过15万元。
对公平贸易涉案应诉企业(机构),根据国家或省支持资金总额,最高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机构)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期限
(一)公平贸易涉案应诉项目指配套广东省商务厅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出口公平贸易事项;
(二)对抱团参与重点境内外展览、采购、经贸交流等贸易促进活动人员费支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其他项目应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组织的活动项目或所支出的费用(活动类以参展日期或培训日期为准,非活动类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该项目资金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通过登陆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202.105.183.150)进行网上申报;
(二)网上审核通过后,递交正式装订材料至窗口(7月14日前完成);
(三)预审通过后,由窗口递交纸质材料至所在区商务部门,各区商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在项目汇总表上加盖区商务部门章(7月30日前完成);
(四)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征集有关部门意见,报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五)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核查结果调整支持金额;
(六)公示后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纳入项目库。本通知涉及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号),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资金转移支付各区,各区需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及市级财政资金后安排资金拨付。
五、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
申报时间:2020年6月24日-7月14日
申报资料:
(一)基本材料
1.项目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陈述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年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提供公共服务需提供相应数量的服务证明材料;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等)、承诺书(见附件2);
3.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申请表和项目表(见附件1-1和1-2);
(二)具体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组织企业抱团参展:需提供相应业务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组展通知、企业报名资料、含展位外观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基地名称)及其他出展证明材料、参展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①展会基本情况;②组织参展情况,突出工作亮点与具体做法;③参展成效,重点了解企业成交金额、参展效果及意见反馈);会议等活动还需提供活动通知、签到表、现场证明材料等;
2.抱团参展展位费:需提供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发票、付款凭证、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等;
3.抱团参加重点展会活动人员费:申请企业为参展人员购买连续3个月社保证明(如参展人员为企业法人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或劳动合同等其他可证明材料)、出国护照(首页、签证页或签证纸、出入境记录页、入境标签)复印件(参加境内展不需提供)、机票、酒店住宿发票(如由旅行社提供证明,需含费用明细)、付款凭证、抱团参展证明(由有关组展单位开具);
4.集体商标:需提供商标申请文件、受理书、发票、付款凭证、相关证明材料等;
5.可追溯体系建设、检验检测服务等:需提供服务企业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相关证明材料等;
6.公共展示:需提供费用清单、基地企业入驻证明材料(协议)、发票、付款凭证、体现出基地特色或区域品牌的展览展示效果图等;
7.公平贸易服务:需提供相应数量的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培训还需提供培训通知、签到表、现场证明材料等;
8.公平贸易涉案应诉企业:需提供获得国家或省级资金支持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商务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准备原件备查,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加封面后装订成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管理与监督
(一)各有关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获得的项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开销。
七、经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请及时准备好申请项目资金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63号窗口(联系人:彭耀静,联系电话:2682781),逾期不予受理。请各单位在提交材料时携带相应的材料的原件,以便核对。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用途)项目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