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娟女士:

  根据你与我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截至2026年4月28日,你应向我中心支付租金、滞纳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零陆元捌角肆分(¥12,306.84)(暂计至2026年4月28日,直到实际支付完毕时止),并将出租房屋按合同约定交还我中心。我中心于2026年4月28日已依法作出《关于限期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决定书》(编号:物决20260401号),并于2026年4月30日在我中心官网向你公告,现已经过30日公告期,视为有效送达。

  但你至今尚未履行上述《关于限期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中心现向你公告送达《履行〈关于限期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决定书〉之催告书》(编号:物催20260601号),催告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零陆元捌角肆分(¥12,306.84)(其他租住期间的费用应与对应单位结清,包括水电费、燃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停车服务费等与租房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将出租房屋按合同约定交还我中心。若你逾期仍未履行,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关于限期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决定书》之催告书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