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加快构建房地产新模式、支持存量提质增效、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积极适应现代化国土空间治理转变,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已有工作实践,修订形成《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

  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自然资发〔2023〕234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

  10.《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11.《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12.《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1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5〕679号)

  1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

  15.《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16.《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7.《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18.《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20.《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1版)》

  2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5年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目录的通知》(珠府〔2015〕112号)

  2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村村有物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3〕35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功能和容积率管理的通知》(珠规建〔2010〕24号)

  24.《关于支持新供应用地功能混合与兼容 助力城市品质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珠自然资函〔2025〕217号)

  (二)参考依据

  1.《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详〔2020〕503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的工作意见》(沪规划资源建〔2024〕336号)

  3.《上海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应用清单(2025版)》(沪规划资源政〔2025〕261号)

  4.《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修改)》(东自然资〔2021〕159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进一步加强规划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4〕67号)

  6.《深圳市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2026〕260号)

  7.《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实施细则(试行)》(穗规划资源规字〔2025〕3号)

  8.《珠海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三、目标任务

  以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提升控规管理效能为核心目标,重点完善局部调整、技术修正适用情形,建立分级分类的控规调整机制,并创新设立实施深化工作制度,推动形成刚性约束与弹性适配相统一的控规管理方式,助力国土空间治理效能升级,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规划保障。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共分为六个部分,包含总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附则。

  一是总则。本章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修订)》的目的,并规定适用范围、法律地位、信息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本章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统筹部门、组织编制单位、编制单元划定、编制原则,并提出重点地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

  三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本章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的各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

  四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本章提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法定程序分为控规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三种,并分别明确了适用情形和具体程序。同时,还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原则以及涉及专项规划时的联动要求。

  五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本章提出,在出具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为提升规划实施的灵活性,在无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实施深化,并明确了适用情形和具体程序。同时,还提出实施深化采用清单的形式管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并动态更新。

  六是附则。本章对相关用语进行了解释,并明确文件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有效期。

  五、有利举措

  明确控规修改、局部调整、技术修正三类控规调整的适用情形、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实现了调整事项的分级分类精准管控,并创新设立实施深化制度,大幅提升规划实施的灵活性和审批效率。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总共修改条款18条,新增条款4条。其中第一、二条分别对编制目的、涉及横琴表述进行调整,第六条对监督检查主体进行调整,第七条结合实际情况对制定年度编制计划表述进行删除,第八、九条对组织编制部门和单元划定表述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对控规审查程序表述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对公示规定进行补充,第五、十八条对信息管理平台表述进行微调,第二十条对与专项规划联动管理机制进行补充,第二十二至三十条对控规修改、局部调整、技术修正的办理程序和适用情形进行调整,并新增实施深化办理程序和适用情形,第三十三条对名词解释进行更新,第三十四条对施行时间进行更新。

  前述第二十二至三十条涉及局部调整、技术修正、实施深化适用情形调整共包括新增情形15项、扩充情形3项、优化情形7项。具体如下:

  1.在局部调整方面,新增情形5项,扩充情形1项,优化情形2项。在原有产业导向局部调整情形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主要涉及将已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农林用地调整为产业用地或产业配套、农村留用地(非旧村改造)规划功能按基准功能设定、西部城市中心经营性用地布局及指标调整、涉及功能比例变化的混合用地拆分情形、涉及经营性用途的过渡性开发、城市更新实施项目范围内用地布局以及规划指标调整等内容。

  2.在技术修正方面,新增情形3项,扩充情形2项,优化情形5项。聚焦公益性项目保障和产业技术性调整,进一步拓展适用边界,主要涉及已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农林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产业用地容积率下调且符合《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不涉及功能比例变化的混合地块拆分情形和相邻不同规划功能指标地块合并情形、混合用地比例(居住除外)和功能混合调整以及涉及公益性用途的过渡性开发等内容。

  3.在实施深化方面,新增情形7项。首次设立实施深化制度,提升规划实施的灵活性和审批效率,主要涉及土地出让前,在容积率上限内明确居住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规划地类细化为中类小类、确定或调整用地兼容功能和比例、不涉及指标调整的地块拆分及合并、道路及市政管线技术参数微调、因坐标转换偏移更正控规信息以及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实施深化适用清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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