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委)、商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20〕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3号)和《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简称“12号文”)精神,为扶持培育家政龙头企业和诚信示范企业,带动我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壮大,拟于近期启动2021年度“南粤家政”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和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名额
2021年计划认定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40家,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40家。珠三角地市可各推荐3-4家(广州、深圳市可各推荐6-8家),粤东西北地区可各推荐2-3家。
二、认定条件
(一)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平方米以上)。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万元以上)。
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3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二)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10人以上。
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三、认定程序
(一)地市初审。
1.组织申报。各地人社、发改、商务部门组织发动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出申报(申报样式见附表),并按照12号文中“示范性奖补项目”的要求提交材料。
2.组织初审。各地人社部门会发改、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核验,并在申报表加具审核意见。
3.推荐报送。各地人社部门将择优推荐初审名单报送省人社厅。
(二)省厅复审。省人社厅和省发改委、省商务厅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并组成专家组,对地市推荐名单进行复审,形成入选名单。
(三)公示。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
(四)公布确定名单。公示结束后向社会公布确定名单。
(五)落实政策。认定名单确定后由各地市按规定落实奖补政策(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和诚信示范企业奖补不得叠加享受,符合条件的可按最高标准追加奖补金额)。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坚持“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按照粤人社规〔2021〕12号的要求,对申报材料做好审核把关,认真开展现场核验,确保认定过程客观公正、结果真实有效。对审核和认定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往年被认定为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符合条件可申报认定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已被认定为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的,不再申报认定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
(三)各地初审工作请于9月15日前完成,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相关原始申报材料(包括《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申请表》、《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申请表》、相关佐证和评审资料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省人社厅就业局。
(四)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和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牌匾由省厅制定样式,各地统一制作并对认定的企业进行授牌。
(五)对认定为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和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每两年组织一次复审核验,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对经查实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和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一律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
(六)请各地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引导工作,指派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此次认定对接工作,并于8月13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反馈至省人社厅就业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杨婷、邓锦焘
电话:(020)83178445、83360635,
传真:(020)83367884
邮箱:gdjyj_yt@gd.gov.cn
省发展改革委:王科欣
电话:(020)83138758
省商务厅:林宏
电话:(020)3881787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 东 省 商 务 厅
2021年8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