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助力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纾困贷款利息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珠府办〔2022〕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支持交通运输行业企业融资有关规定,明确补贴标准,规范补贴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疫情期间“少跑动、少聚集”要求,以便利企业为原则,鼓励银行搭建“绿色通道”,由银行机构集中组织申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贷款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申请的新增贷款以及延期、展期。

  第二章 办理补贴相关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

  (二)在我市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业务,业务发生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间。

  第五条 合作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提供贷款融资业务;

  (三)能够配合做好补贴申领、政策宣传和解释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疫情期间获得的银行新增贷款(含展期、延期)本金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企业利息补贴,单个企业申请贴息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补贴申领流程及要求

  第七条 市金融工作局根据银行机构提出的申请,按规定确定合作银行名单,并对外公示。

  第八条 补贴申领流程:

  (一)申报。合作银行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收集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

  (二)审核。由遴选产生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申报材料及核算补贴金额,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工作局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形成补贴清单。

  (三)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将补贴清单在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调查核实。

  (四)资金拨付。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公示结果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报批,经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合作银行,银行机构根据补贴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相关企业结算账户。

  第九条 合作银行在政策有效期内应随时接受企业提交的补贴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托。合作银行根据市金融工作局补贴拨付安排,分批提交补贴申请资料。

  第十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珠海市助力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纾困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二)办理银行贷款业务的合同、放款、缴纳利息等相关业务凭证(需显示银行印章)复印件。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下列事项并出具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是否完备

  (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利息缴纳凭证等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相互印证

  (申请金额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监督申领流程,指导合作银行高效、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名单由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名单以外的企业申请贷款利息补贴的,由市金融工作局分批次集中与市交通运输局核定是否满足条件。对申报资格存在异议的企业,由交通运输局、金融局共同复核,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作为代企业申报主体,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报送企业申报资料,并保证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及核算补贴金额,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拨付补贴资金后,将相关拨付业务凭证或证明资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申领情况在市金融工作局、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若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补贴,取消其申领资格并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有关补贴支持。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失信行为,并依法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银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由银行业监管部门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从金融纾困助企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额度用完即止。补贴资金按照银行申请先后顺序拨付,若申请时间相同,则按照贷款业务发生的先后时间顺序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与珠海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