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陆岛交通扶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完成制定和印发,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21〕23号),现将《暂行规定》在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附件: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陆岛交通扶持暂行规定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
2024年2月1日
附件1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陆岛交通扶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改善我区陆岛交通条件,进一步加强水上公共交通网络建设,推动陆岛交通民生便利出行,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珠交字﹝2023﹞4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陆岛交通,是指由具备运输经营资质船运企业经营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城市(含本市)至万山群岛各海岛之间的固定水路客运公共服务班轮航线运输。
具体班轮航线由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万山区”)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确认,统一由客运站对外售票。
本规定所称的海岛,仅指有固定居民居住的海岛,具体包括桂山岛、外伶仃岛、担杆岛、大万山岛、东澳岛。
本规定所称的固定民生航班,是指为了满足民生水上出行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班轮航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对万山区每年3000万元的补贴额度,以及超出额度部分由万山区自行承担的专项用于陆岛交通事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方向包括特定群体票价补贴、固定民生航班补贴、新增或政策性航班补贴。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民生保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陆岛交通船运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票价调整机制,结合客流及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或者调整普通乘客客运基准票价。
第五条 凡接受本规定补贴的船运企业,其承运航班票价优惠政策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执行。
旅游性质的客运包船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特定群体票价补贴
第六条 特定群体包括海岛籍居民、非海岛籍常住人员、珠海市户籍居民(不含海岛籍)、持珠海市居住证的居民、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票价优惠。
(一)海岛籍居民,是指现具有海岛户籍的居民。
(二)非海岛籍常住人员,是指不具有海岛户籍,但是常住居住地为海岛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实际在海岛长期居住,每年在岛时间超过180天(含)的人员;
2.拥有海岛房屋的居民,包括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3.就读于海岛中小学的学生;
4.经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同意纳入的其他人员。
(三)珠海市户籍居民,是指具有珠海市户籍(不含海岛户籍)的居民。
(四)持珠海市居住证的居民,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珠海市居住证的居民。
(五)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驻岛军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第七条 特定群体按照基准票价分别对应给予优惠,并对优惠部分给予船运企业票价补贴。具体优惠方案如下:
(一)海岛籍居民中,60岁以上的居民乘船免费,中小学生乘船按照基准票价的2.5折购票,每人每月最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8次,超过8次的,按照基准票价的5折购票;其他海岛籍居民乘船按照基准票价的5折购票,不限次数。
(二)非海岛籍常住人员中,60岁以上的居民乘船免费,中小学生乘船按照基准票价的2.5折购票,每人每月最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8次,超过8次的,按照基准票价的5折购票;其他非海岛籍常住人员按照基准票价的5折购票,每人每月最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4次,超过4次的,按照基准票价的8折购票。
以上非海岛籍常住人员,搭乘船班往返已经备案的常住海岛可以享受对应优惠票价,往返未经备案的非常住海岛不得享受优惠票价。
(三)珠海市户籍居民(非海岛籍)乘船按照基准票价的8折购票,不限次数。
(四)持有效期内珠海市居住证的居民按照基准票价的8折购票,不限次数。
(五)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乘船免费,不限次数。
2023年1月1日前(不含)已开通航线的基准票价为2022年票价;2023年1月1日(含)后新开通航线由负责经营的船运企业向区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后明确基准票价。
第八条 已经通过其他渠道享受乘船优惠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聘用人员、海岛工程项目人员等不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非海岛籍常住人员优惠票价优惠。
第九条 各镇负责收集海岛籍居民、非海岛籍常住人员名单并对其信息核实确认,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群体人员信息、优惠类别、备案时效(即享受票价优惠的有效期)等,做好名单动态管理。
第十条 区综合治理局负责确认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船票优惠名单。
第十一条 各镇、区综合治理局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将相应特定群体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同意后纳入优惠范畴。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动态的人员身份审核、变动监管机制,确保相关人员名单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除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外,其余特定群体每次申请备案时效最长不超过两年,超过备案时限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纳入优惠范畴,否则不再享受相关票价优惠。
第十三条 各港口客运站应当严格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配备身份证识别的设备以及具备多种优惠功能的线上、线下售票系统,与区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人员更新、注销等联动对接机制,及时将相关优惠群体名单录入售票系统,按照优惠票价售票。
第三章 固定民生航班补贴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陆岛现有航班持续运营,推进陆岛交通民生服务,对船运企业经营的固定民生航班分淡季、旺季予以适当补贴。
(一)淡季(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固定民生航班按照平均海里数定额补贴每个(单程)航班。
1.航程(单程)30海里(含)以下的,按照3000元/航次标准进行补贴。
2.航程(单程)30海里(不含)以上的,按照4000元/航次标准进行补贴。
(二)旺季(5月1日-10月31日)仅对特定时刻或市区各港口客运站往返担杆岛等偏远海岛指定航班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淡季固定民生航班执行。
其中未经停其他海岛的航班,按照整个航程计算补贴;经停其他海岛的,按照经停海岛与担杆岛等偏远海岛的航程计算补贴。
第十五条 每年度可以纳入补贴的民生航班信息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于每年年初予以确认并公开,并结合各航班运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纳入固定民生航班补贴的船运企业必须保证航班正常营运。在旺季期间,因航班上座率较低,经区交通运输部门同意,船运企业可以对相关航班作出调整。其他情况,船运企业不得无故停航。因不可抗力或者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停航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由港口客运站根据售票数据统计纳入补贴的航班月平均客座率。对于航班月平均客座率低于10%的的航班,由船运企业及港口客运站于次月3日前报请区交通运输部门研判是否需要调整该航班频次、时间;对于月平均客座率高于45%的航班,该月度不纳入固定民生航班补贴范畴。
经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同意,部分指定航班月平均客座率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陆岛交通船运企业因运力规模减少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承运的,鼓励其他符合经营资格的船运企业结合市场需求,自行申请增加航班营运。
第四章 新增或政策性航班补贴
第十九条 新增开通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城市至海岛水上客运航班,给予三年期限的鼓励补贴。
补贴对象为新开通的以万山各海岛为目的港的珠海市外航班,纳入补贴的航班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研究确认,并根据航班运营情况动态调整。补贴标准如下:
(一)航程(单程)30海里(含)以下的,首年按照3000元/航次的标准进行补贴,逐年递减500元/航次。
(二)航程(单程)30海里(不含)至50海里(含)的,首年按照4000元/航次的标准补贴,逐年递减500元/航次。
(三)航程(单程)50海里(不含)以上的,首年按照5000元/航次的标准补贴,逐年递减500元/航次。
第二十条 船运企业申请补贴的航班已享受外地或本市(含各区)财政同类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补贴。
船运企业通过与其他客运企业合作方式开通珠海市外至海岛航班的,应当自行协商明确由其中一方申请补贴资金,如果出现双方同时提出补助申请的情况,区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每家船运企业每年度获得的补贴资金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计划纳入补贴的新开通航班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确认。
船运企业向区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纳入补贴时,应当提供航班市场调研、客座率预测等书面材料。通过申请后,应当按照获批的航班计划营运,否则相关航班不予纳入补贴。
船运企业无法继续营运已纳入补贴的航班的,应当向区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取消后续所有航班营运,经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同意后停航,当年已经运行的航班可以按照实际航运情况获得相应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区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将特定航班、临时性航班等纳入本规定补贴范畴。
特定航班、临时性航班,是指未纳入固定民生航班的新增或调整航班,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等原因临时新增的航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承担补贴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每年限额内的陆岛交通预算需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办理补贴资金支付,负责资金日常监管、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区交通运输部门支付资金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需补贴资金根据市交通运输部门工作部署及我区陆岛交通资金需求统筹安排,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结合特定群体票价、固定民生航班、新增或政策性航班的审核情况支付给相应船运企业,原则上每年度审核一次并一次性支付完毕。
区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贴申请资料、航班航运数据、客运站售票单据等佐证资料进行审核,委托费用列入区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建立船运企业考评机制,加强对船运企业的运营服务考核和监管,考评结果作为资金支付的参考依据。具体考评方案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资金补贴审核结果及分配方案应当按照《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补贴单位名称及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支付相应补贴资金。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区交通运输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船运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当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有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船运企业,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取消其补贴资格。如果已发放相关补贴资金,应当予以追回,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接受本规定补贴的相关船运企业应当签订承诺书,同意接受区交通运输部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水上客运等相关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区交通运输部门、区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绩效评价等工作。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市级政策重大调整或者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
为了保持我区陆岛交通扶持政策连贯性,结合《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珠交字﹝2023﹞472号)有关规定,2022年1月1日至本规定生效之日期间,固定民生航班补贴清算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规定生效之日期间,新增或政策性航班补贴清算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至本规定生效之日期间,特定群体票价补贴按照我市原陆岛扶持政策规定的优惠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