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2016年4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第八条 对下列事项,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一)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投资人姓名、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四)合伙企业: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约定的合伙期限、委派代表;
(五)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商事主体类型、经营场所地址、负责人;
(六)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商事主体类型、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下列事项,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一)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经营场所地址、公司秘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经营场所地址、主管部门(出资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经营场所地址;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经营场所地址、清算人成员。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其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