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由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等工作。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

(一)抽查产品: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

(二)监督总体:珠海市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取的样品同一标称生产者或商标、同一标准、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集合。

二、抽样、检验程序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二)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

(三)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三、抽样方案

(一)样品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

(二)抽样方法。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6章抽样的相关要求。抽取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同批次产品。受检产品的抽样数量见表1,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

表1 抽样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标准依据

抽样数量

抽样单需注明内容和抽样时应注意事项

检验用样品数量

备份样品数量

1

热轧光圆钢筋

GB/T 1499.1-2017

1000mm×5根

(每批次)

1000mm×5根

(每批次)

规格型号、牌号

2

热轧带肋钢筋

GB/T 1499.2-2018

1000mm×5根

(每批次)

1000mm×5根

(每批次)

规格型号、牌号

(三)封样要求: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并各挂一个标牌,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样品应由包装材料全部包裹,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并采用透明胶带缠裹。

四、检验依据

(一)产品标准。

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冷轧带肋钢筋》

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明示指标。

(二)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2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1-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力学

性能

抗拉强度

GB/T 1499.1-2017

推荐性

GB/T 228.1-2010

屈服强度

断后伸长率

2

工艺

性能

弯曲性能

GB/T 1499.1-2017

推荐性

GB/T 232-2010

3

化学

成分

GB/T 1499.1-2017

推荐性

GB/T 4336-2002

4

重量偏差

GB/T 1499.1-2017

强制性

推荐性

5

尺寸

偏差

直径

GB/T 1499.1-2017

推荐性

GB/T 1499.1-2017

不圆度

表3热轧带肋钢筋(GB/T 1499.2-2018)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力学

性能

抗拉强度

GB/T 1499.2-2018

推荐性

GB/T 228.1-2010

屈服强度

断后伸长率

强屈比

屈屈比

最大力总伸长率

2

工艺

性能

弯曲性能

GB/T 1499.2-2018

推荐性

GB/T 232-2010

3

化学

成分

GB/T 1499.2-2018

推荐性

GB/T 4336-2002

碳当量

4

重量偏差

GB/T 1499.2-2018

强制性

GB/T 1499.2-2018

金相组织

宏观金相

GB/T 1499.2-2018

推荐性

GB/T 226-2015

维氏硬度

GB/T 4340.1-2019

微观组织

GB/T 13298-2015

5

尺寸

偏差

横肋高

GB/T 1499.2-2018

推荐性

GB/T 1499.2-2018

肋间距

注:表2-3A类指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指重要质量项目。

六、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样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样品不合格。

七、本细则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 020-2020)规定执行。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