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吉鑫科技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李明(身份证号422202********3434)缴存自2025年7月至2025年1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投诉案。请你单位核实以下情况:

  一、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起始及终止时间;

  二、你单位是否已经为该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起止时间。

  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核查住房公积金通知书》(编号:核20260404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前述通知书。并请你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中心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如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