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新的《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珠海高新区主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高新天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天使)或其旗下投资机构是天使投资的投资主体。高新天使负责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的拟订和实施,并负责投资后管理等相关工作;也可以与区管委会认可的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受托管理机构代理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 高新天使设立投资审核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核。

第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高新天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项目经高新天使初审后,由高新天使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对专家论证后建议给予扶持的项目进行评估和尽职调查,形成扶持建议,经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区管委会审批。

第五条 区财政设立天使投资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委托高新天使代行出资并管理。高新天使设立天使投资资金专户,专项管理。高新天使按区管委会批准的扶持方案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项目投资退出后收回的资金由高新天使负责上缴区财政,原则上按原渠道滚动使用。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年按已投项目的净值(不含已退出的项目)的1.5%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从天使投资专项资金中支出。单个项目的管理费收取年限不超过7年。投资前后若需聘请法律、财务审计、评估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开展调查,由此产生的第三方中介服务费用由高新天使专项报区发改局审定后从天使投资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七条 高新天使设立专用账户,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预算额度,定向投资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内的入孵企业。对此类投资项目,创业中心派出人员作为高新天使投资审核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天使投资形成的债权采用借款本金加利息方式适时收回,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及有关规定,采用公开转让、协议回购和解散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若企业核心团队不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按约定价格回购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则被投资企业有义务配合高新天使完成公开转让手续。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高新天使可以启动退出程序:

(一)完成阶段性投资目标,企业顺利实现产业化,可以通过自身经营实现滚动发展;

(二)被投资企业股东决定回购天使投资股权;

(三)第三方投资机构或投资人愿意收购天使投资股权;

(四)单个项目投资期超过3年,高新天使认为适合退出的;

(五)满足协议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

第十条 高新天使根据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制定退出方案,并上报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高新天使应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第十二条 高新天使应按年度通过区国资办向区管委会提交天使投资运营和扶持项目进展报告,并及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三条 区管委会成立考核小组,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科经、金融、国资的区领导和科经、金融、国资部门参加,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对高新天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