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3-56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3年12月28日



珠海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动《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珠委办字〔2022〕21号)落地见效,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统筹和规范管理,夯实科技创新平台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分为两类:

(一)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资质,且落地珠海的各类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珠海市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市、区支持建设的产业公共技术平台,主要包括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根据科技创新平台的不同类型和建设阶段,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采取专项资金支持、资质认定奖励、公共技术服务补助、条件建设补助、运行补助等方式对平台予以支持。

第四条 珠海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总体思路是“聚焦产业、服务创新、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按“达标即准”原则,对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按“免申即享”原则,对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资质认定奖励。按“竞争择优”原则,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公共技术服务补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市科技主管部门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和健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研究编制、执行年度资金预算。

(三)受理申报、组织评审、结果公示及报请审批。

(四)对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管理、监督、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和下达。

 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开展平台认定或运行等项目申报,并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和推荐等工作;

(二)落实涉及区级财政资金投入或配套奖补事项;

(三)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平台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估。

鼓励各区(功能区)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平台建设运行、科研项目立项、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质认定与奖励

第八条  全国重点实验室

对通过重组(新建)考核评估的全国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牵头组建单位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支持资金由市、区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九条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

对获省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按照省有关规定对牵头组建单位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支持资金由市、区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  珠海市重点实验室

珠海市重点实验室是珠海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配备先进科研装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主要分为两类: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以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等为建设主体,重点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以企业为建设主体,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关键技术研究。

对获市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鼓励所在区(功能区)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部属高校在珠校区、省属三甲医院珠海医院。

(二)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我市已建市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三)拥有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等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当在20人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及工具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学科类重点实验室成员近3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归属于依托单位的立项总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超过1亿元,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的,不受此比例限制)。

(六)原则上每家企业在同一技术领域只能申建1家市重点实验室,最多不超过3家;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等在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市重点实验室的不能重复申报。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和指南执行。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重点实验室,可申请直接认定为市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资格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

对初次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支持资金由市、区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或企业。

对初次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奖励,支持资金由市、区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对初次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所在区(功能区)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市新型研发机构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注册运营满1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须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及工具软件原价总值不低于3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常驻研发人员数不低于15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五)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且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六)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七)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和指南执行。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公共技术服务补助

第十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对外提供研发类公共技术服务,对其上年度面向我市提供研究开发、设备共享、成果转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获得的技术性收入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由市、区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鼓励各区(功能区)对使用研发公共技术服务的区内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十条  鼓励各区(功能区)聚焦所在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支持打造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面向中小科技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设备共享、中试孵化、CRO/CDMO、实验动物培育、质量计量、检验检测、科技金融、招才引智、科技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对符合各区(功能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所在区(功能区)对其购置仪器设备、工具软件的费用等方面给予建设补助,并根据其对外提供服务情况给予奖励。

鼓励各区(功能区)对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区内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对于全国、省重点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省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资质认定奖励,按照“免申即享”原则,由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资质核查和实地考察,提出拟奖励的科技创新平台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于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的资质认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补助,评审流程如下: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属地推荐。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综合审查环节。

(四)综合审查。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查。对于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的资质认定,按“达标即准”原则开展综合审查;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公共技术服务补助,按“竞争择优”原则开展综合审查。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综合审查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拟给予公共技术服务补助的科技创新平台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报请审批。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技术)委员会咨询制,统一命名为“珠海市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Zhuhai Key Laboratory of XX”。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主任等)负责制。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赋予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人才选用自主权。

       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十九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对仪器设备、科研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可由平台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平台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发展中作出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上报。

       (一)市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创新局批准;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须及时报市科技创新局备案。

       (二)市新型研发机构。仅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由机构按程序变更后报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创新局备案;发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责主业等重大变更,可能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建议,报市科技创新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对获得的资质认定奖励、公共技术服务补助等财政资金须采取专账管理,自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平台建设发展,原则上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二十三科技创新平台及其依托单位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履行诚信主体责任。

第七章  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依托单位在每年4月30日前,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报告和当年工作计划。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创新平台开展运行监测和数据分析。

二十五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格有效期满的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按认定时间分类开展考核评估工作,相关平台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考评结果作为各类平台后续支持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一)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周期为3年,考核评估重点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方面。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为优秀的,鼓励各区(功能区)给予运行补助;评估合格的,继续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基本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二)市新型研发机构。考核评估周期为3年,考核评估重点包括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为优秀的,鼓励各区(功能区)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评估合格的,继续列入市新型研发机构序列;评估基本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新型研发机构序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报告,经提醒后30个自然日内仍无故不提交的;

(二)有效期满未参加考核评估或考核评估不合格,以及被评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评估仍不合格的;

(三)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的;

(四)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平台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七 对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和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珠海市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八条本办法涉及的平台支持经费具体数额,根据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确定。对于政府已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省实验室,不再给予重复补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市、区财政分成的支持事项,如遇相关财政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我市现有相关科技创新平台纳入本办法管理。

三十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