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0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珠残联〔2022〕7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从残疾人就业扶持、创业扶持、辅助性就业支持、职业技能提升、支持性就业服务等五大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政策体系,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具有积极意义。《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实施情况良好,总体政策安排较为合理,本次修订形成《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珠残联〔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着重对实际执行环节中一些规定尚不明确或有待优化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强实操性。
(二)修订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
2.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3.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4.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5—2027年)》的通知(国办发〔2025〕23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财税〔2015〕
72号)
7.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
见》(残联发〔2015〕27号)
8.中国残联等15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
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
二、征求意见情况
《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修订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修改意见11条,其中采纳3条,不采纳8条。
三、目标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新出台的与残疾人就业工作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二)根据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创业部分项目内容进行优化、补充与完善。
(三)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体系,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保障。
四、主要内容及项目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就业扶持”,规定了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无障碍改造补贴的对象、条件和标准。第三章“创业扶持”,规定了实体自主创业、农村种养自主创业、“互联网+”自主创业、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等的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创业创新项目资助的对象、条件和标准。第四章“辅助性就业支持”明确了辅助性就业的概念,细化明确了社区康园中心经费保障要求,规定了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补贴、辅助性就业补贴的对象、类型、条件和标准。第五章“职业技能提升”规定了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能力补贴,职业培训培训费补贴、综合补贴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对象、条件和补贴标准,创新地将12-15周岁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职业规划培训纳入政策范围。第六章“支持性就业服务”,阐明了支持性就业服务的定义、服务对象以及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的就业辅导员的条件,规定了支持性就业服务奖励的对象、条件和标准。第七章“经费保障与管理”,规定了资金的保障渠道、发放、监管以及虚假申报的处理。第八章“附则”,规定了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地区残疾人的就业帮扶政策,不同就业创业支持政策之间的适用原则和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二)主要补贴项目简介
1.残疾人岗位补贴。《办法》第四条规定,对招用户籍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和就业残疾人双方岗位补贴。
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安排户籍残疾人就业人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超出人数给予600元/人/月的奖励,并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另行规定了奖励标准。
3.无障碍改造补贴。《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无障碍设备设施、实施无障碍环境改造等,给予无障碍改造补贴。
4.创业资助。《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对三类创业形式的资助。一是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者,给予一次性的创业资助。同时,残疾人创业实体和残疾人还可享受《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岗位补贴。二是残疾人以“互联网+”形式创业的,给予一次性的网络平台管理费补贴。三是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给予3年经营补贴。
5.创业创新资助。《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残疾人创业和助残创业项目获得《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中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和国家、省、市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配套资助条件的,以及以上项目进入复赛和决赛情形下的资助政策。
6.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补贴和辅助性就业补贴。《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社区康园中心以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按照服务人数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第十一条规定,对在社区康园中心和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辅助性就业补贴。
7.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残疾人取得规定的职业能力证书给予补贴,对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和综合补贴。
8.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
9.支持性就业服务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推荐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成功稳定就业的,给予奖励。
此外,《办法》还对社区康园中心的建设保障经费进行了明确,《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对新建社区康园中心给予启动经费、按照服务对象数量对社区康园中心给予基本运营经费,以及对星级社区康园中心给予星级定额补贴,以促进社区康园中心健康发展,更好服务残疾人。同时,针对残疾人特点,提出应对12-15周岁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进行职业规划培训。
五、有利举措
《办法》实施后,每年预计向2200余人次残疾人发放就业创业补贴,有利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创业,为残疾人就业创业需求提供了切实保障,社会效益较为明显。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修订保持原有框架、核心内容未做修改,结合各区残联、各相关单位及群众意见,对其中9项内容的执行细节进行了完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删除申领创业补贴的年龄限制条款
具体条文:《办法》第二条。
修订内容:删除“申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创业资助点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依据和理由: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国家退休年龄政策已作出调整。同时,《办法》已明确界定扶持对象为“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原年龄限制与该表述存在重叠。
(二)修改申请残疾人岗位补贴的时间和前置条件
具体条文:《办法》第三条。
1.修订内容:将个人申请补贴时间由“10月31日前”修改为“就业年审期限届满后的1个月内。”
依据和理由: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在实际工作可能出现延时,原截止日期与年审结束时间衔接不畅,修改后可增强政策操作的协调性。
2.修订内容:新增要求“用人单位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不得领取单位岗位补贴。”
依据和理由:符合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中的义务履行与激励权益相一致的制度设计,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与公平性。
3.修订内容:新增要求“用人单位(除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年审的(因客观原因无法年审的除外),不受理该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岗位补贴申请。”
依据和理由:强化年审工作的严肃性与强制性,提高政策实施效能。
(三)明确无障碍改造内容标准
具体条文:《办法》第五条。
修订内容:新增要求“按照国家制定的无障碍设计规范所列的改造项目和内容,结合本单位已安排残疾人的类别和无障碍环境需求”进行改造。
依据和理由:针对部分区残联及用人单位反馈的无障碍改造项目和内容不清、范围不明的问题,修订明确依据国家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改造,无障碍改造补贴的项目和内容更加清晰。
(四)完善残疾人创业资助申请条件
具体条文:《办法》第七条。
1.修订内容:新增种植养殖创业资助要求“种植规模达到5亩以上(含)、养殖规模达到3亩以上(含)。”
依据和理由:设定合理规模门槛,提升政策公平性和资金效益。
2.修订内容:新增要求“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残疾人为新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不享受该创业资助”。
依据和理由:确保创业资助切实用于激励残疾人创业,增强政策目标的精准性。
(五)完善残疾人创业创新项目资助表述
具体条文:《办法》第八条。
修订内容:将(一)修改为“残疾人创业和助残创业项目符合《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中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和国家、省、市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配套资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项目资助。”(二)(三)中对补贴的项目范围根据(一)的内容进行调整。
依据和理由: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调整表述,明确补贴项目范围。
(六)调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级与标准
具体条文:《办法》第十二条。
1.修订内容:将原本分为初、中、高级的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五个等级,补贴标准由4000—8000元修改为“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以下标准补贴:初级(五级)2000元、中级(四级)2500元、高级(三级)3000元 、技师(二级)3500、高级技师(一级)4000元,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补贴20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1000元。”
依据和理由:根据《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有关技能等级划分要求,调整补贴等级结构,并参照周边地区补贴水平,适度调整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保持区域间政策协调。
2.修订内容:增加限制条件“每名残疾人享受该项补贴最多不超过3次。”
依据和理由:限制补贴领取次数,优化公共资金使用绩效。
(七)明确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范围
具体条文:《办法》第十三条。
修订内容:明确规定可申请奖励的“市级竞赛”为“由市残联研究确定的全市性赛事”。
依据和理由:对“市级竞赛”进行界定,增强政策透明性与公平性。
(八)修改政策有效期、删除政策衔接部分内容
具体条文:《办法》第二十七条。
修订内容:删除“原《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珠残联〔2017〕16号)规定的补贴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依据和理由:删除部分涉及原《办法》与2017年版就业创业补贴政策、2014年版康园中心补贴的衔接适用内容,因相关旧政策已失效,该衔接条款已不需要。
(九)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修改或删除部分条文内容
1.具体条文:第二条
修订内容:修改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定义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上岗就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依据和理由:表述更加准确。
2.具体条文:第三至十五、十八条
修订内容:删除或修改“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等补贴项目名称及表述。
依据和理由:更加符合规范性文件行文规范。
3.具体条文:第九条
修订内容:删除“各级财政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社区康园中心健康发展。”“各区要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促进社区康园中心向更高星级提升。”
依据和理由:更加符合规范性文件行文规范。
4.具体条文:第十五条
修订内容:将辅助性就业定义调整为第三条,同时调整相关条文序号。
依据和理由:更加符合规范性文件行文规范。
七、解读单位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756-277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