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2019〕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划定洪湾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洪湾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洪湾水闸管理与保护范围按以下指标划界:
(一)洪湾水闸管理范围。
水闸主体建筑物外轮廓线上、下游各延伸100米,水闸两侧各延伸50米以及迁建后管理房管理范围。
(二)洪湾水闸保护范围。
水闸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外边线外延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边线外延50米。
二、洪湾水闸管理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洪湾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图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