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各区发展改革局、各医疗物资企业:

  根据《市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社会防疫政府储备指导目录》(珠发改粮〔2024〕11号)和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供应市场稳定,建立与相关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我局拟开展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重点企业自愿申报工作。现就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重点企业采用自愿申报原则。经认定后的企业,将与我局签订应急供货协议,并实行平急结合管理,正常情况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紧急情况下,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任务。政府在需要时优先向认定企业紧急采购物资。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除上述条件外,申报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制度与措施,企业内控管理规范;

  2.具备仓储能力及信息化管理条件;

  3.具备《指导目录》所有产品的经营范围及产品相关授权。

  三、申报方式

  (一)请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各区发展改革局转发推荐企业报名;

  (二)请有意向的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均加盖公章):

  1.申请报告;

  2.认定登记表(附件1);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

  (三)我局将综合考虑申报企业数量、布局调控需要等因素,经信息核实与实地考察后,进行候选认定。

  (四)经认定后,双方签订《应急供货协议》(附件2),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我局将根据认定企业的数量及财政预算,在允许范围内给予每家企业一定金额的申报补贴,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

  (五)资料接收地址:珠海市人民东路2号市府大院。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5日。

  特此通知。

  附件:1.珠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重点合作企业认定登记表

  2.珠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应急供货协议(范本)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12日

(联系人:郭昌民,联系方式:223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