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发改节能〔2025〕8号
珠海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报来《增塑剂车间七建设项目变更节能报告》收悉,项目于2022年5月通过我局节能审查(珠发改节能〔2022〕15号),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申请变更节能审查。经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增塑剂车间七建设项目变更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103-440404-04-01-427291)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变更。
二、项目建设内容在原方案基础上调整变更为:新增1台导热油炉、2台双机封热油循环泵、1台齿轮注油泵、1台欧特风机、1台燃烧控制盘、1台在线分析房空调等配套设备,蒸汽由副产改为自产。项目变更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变更为不高于9414.39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525.5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719.07万立方米、蒸汽发电量不高于332.5万千瓦时。项目DOTP单位产品能耗变更为不高于136.44千克标准煤/吨,DOP/DINP单位产品能耗变更为不高于52.45千克标准煤/吨,单位供热综合能耗不高于36.38千克标准煤/吉焦。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本变更审查意见及《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塑剂车间七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珠发改节能〔2022〕15 号)落实各项节能措施。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请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