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意义和作用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珠规建建〔2015〕31号)于2015年颁布实施,该制度的出台对促进我市施工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现该制度实施有效期已满,为持续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诚信建设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及评价对象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评价主管部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四、信用信息的构成是什么?
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五、信息如何采集?
施工企业基础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登记申报。
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科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管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检机构、安监机构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六、如何评级?
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60日诚信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 排名为前10%(含10%)的为A级,排名为10%(不含10%)-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对于初次登记企业,60日诚信分的记分规则为:记分日距登记日不足60日,不足部分按100分记。
七、诚信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应当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参考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企业。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发包人可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使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八、特殊情形: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企业在申请登记之日,处于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有效期到期状态的;或处于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状态的;或申请登记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一)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三)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工人工资保证金证明的,或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或拒不协助、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质量投诉、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的;
(七)拒不执行《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或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决定的;
(八)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诺书或在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十二)纳入《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信用黑名单”的。
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上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60日诚信分低于70分的;
(二)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50分的;
(三)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