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吉鑫科技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尹登辉(身份证号510231********4310)缴存2009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投诉案。我中心结合目前的证据,将前述期间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进行了详细核算,应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34830元,其中职工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17415元,你单位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17415元。

  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调查核查通知书》(编号:调202606054号)。如你单位对职工反映的事实、应补缴数额有异议的,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回复我中心并提供有效依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你单位认可职工反映的事实、应补缴数额,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