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李志刚《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5-01-20
来源:

福建洋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0日,我局受理李志刚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4年12月29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521423号),认定李志刚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5年1月7日,我局通过短信、电话通知你公司前来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你公司无人前来签领。2025年1月7日,我局将《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521423号)寄送到你公司注册地址,你公司无人签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52142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2楼人社医保服务厅C17、C18号窗口。

  联系电话:0756-2128315

  特此公告。


  附件: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521423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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