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
“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
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3〕3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30日
关于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
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金融资源要素保障作用,全力推动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落实到县镇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建立健全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政策措施体系,推动金融资源进一步向县镇村倾斜、金融服务进一步向县镇村下沉、金融人才进一步向县镇村汇聚,在破解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难题和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作用、作出贡献、彰显担当。
(二)基本原则
——突出定位,协同发力。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把握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的政治定位,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协同衔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机构跟进落实、各方密切联动的工作格局。
——因地施策,守正创新。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形成差异化、特色化的金融支持模式。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营造鼓励创新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努力探索金融支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广东经验”。
——共建共享,共生共荣。优化县域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基础数据共享,实现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有机统一,形成良性循环、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县域经济金融生态。
——务实推进,久久为功。加强督导、考核和检查,按照既定部署一张蓝图绘到底,确保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建立健全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的长效机制,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不断开创新时代金融工作新局面。
(三)目标要求。围绕“百千万工程”目标任务,推动金融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金融资源配置更趋均衡,金融服务质效持续提升,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2023年,广东涉农贷款超2.1万亿元,农业保险深度稳定在1.2%以上,基本实现省内主要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全覆盖。到2025年,广东涉农贷款超2.5万亿元,农业保险深度稳中有升、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县域贷款总体超1.4万亿元,县域存贷比达75%,累计超过600家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广东乡村振兴板”挂牌。到2027年,广东涉农贷款超3万亿元,农业保险深度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县域贷款力争总体超1.6万亿元,县域存贷比力争达80%。金融产品更加丰富,金融资源持续下沉,县镇村高质量发展金融需求得到较好满足。到2035年,金融要素在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共同富裕中的效能充分释放,支持全省城乡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
二、提升县镇村金融供给适配性
(四)构建层次分明的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聚焦主责主业,发挥优势专长,充分满足县镇村各领域金融需求。强化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对县域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中长期信贷支持;持续提升大中型商业银行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县域产业链各经营主体,积极拓展县域地区“首贷户”;加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深耕当地、支农支小,努力提高涉农和小微贷款占比,力争在县域金融服务短板领域率先突破。加快推进省农信联社改革,支持区域金融承载力较弱地区组建地市统一法人农商行,持续提升区域经济服务能力。推动保险机构加大对县域市场的资源投入,着力提升县域保险服务能力。支持证券经营机构积极为县域项目提供上市挂牌、股权再融资和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服务。推动资产管理公司立足不良资产主业,加大对县域不良资产的收购处置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对县域金融服务的补充作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覆盖到户的基础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优化县域网点布局,加强网点升级,推进适老适残化改造,优化县域客户体验。依托“农融通”平台加快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能建尽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普及到村到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工程。用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国家政策,大力推进资助育人。推动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提高镇村一级保险服务可得性。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县机构的建设,做强做大地市级担保机构,扩大县域业务覆盖面,增强资本实力和人员配备。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鼓励开展线上信贷、担保、保险产品服务,推动县域金融服务家中办、随时办、指尖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深入基层的人才交流机制。推广“千人驻镇”“乡村金融特派员”“金融村官”等经验做法。支持金融机构结合地方需求派驻优秀人才到县、镇级政府及参与乡村振兴帮扶,提供融资融智融商服务,在协助地方政府研究盘活县域资产、设计金融发展规划方案、推动信贷资金到位、防控财政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珠三角地区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才输送力度,建立员工异地交流机制,将县级、镇级分支机构工作及参与乡村振兴帮扶经历作为员工评先、晋升、提拔的重要条件。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吸收培养熟悉当地农业农村情况的金融人才,打造地方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团队。(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专业高效的金融服务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实际设立“百千万工程”金融事业部、特色网点、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等专业服务机构。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县域金融需求,丰富和创新县域金融产品服务,探索金融服务县镇村的有效模式。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费用安排等方面向县域业务倾斜,单独设置差异化的县域业务考核激励指标;落实好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基层放贷、承保积极性;完善决策流程,合理下放信贷、核保审批权限,开通绿色通道,切实提升资金到位和保险理赔效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力保障重点领域金融需求
(八)加大对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中长期信贷投放,鼓励采用银团贷款、联合授信、投贷联动等方式进行项目融资,有效满足县域交通、供水、能源、物流、防灾减灾等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盘活县域存量资产,支持资产所有权人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金融产品。强化对功能型国有企业金融支持,为县域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空间开发等提供合适融资渠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产业有序转移资金保障。做好对广东省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和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服务,为广东省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基金项目提供配套融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保险资金积极参与产业转移项目投资。支持银行机构联合保险机构、信托机构、风投机构、担保机构等开展多种模式的“信贷+”服务。鼓励珠三角地区银行机构对本地产业转出项目给予贷款授信,或联合转入地银行机构通过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系统内分支行合作,对产业转移项目共同提供信贷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资源投入。聚焦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建设,为县域各类园区平台定制综合授信、专项融资、资金结算一体化的金融服务方案,提供特色化、高保障的县域园区“一揽子”保险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域上市公司开展股权再融资和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支持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实施产业化并购重组。加快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积极开展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对农产品精深加工的金融支持。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培育壮大乡村休闲产业、数字农业新业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现代化海洋牧场专属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沿海14个地市、45个县(市、区)设立海洋金融“蓝色网点”、海洋牧场金融服务中心,建立健全覆盖海洋种苗、装备制造、饲料、养殖、加工、物流等全链条的信贷保险产品体系,积极参与开发“蓝色”碳汇相关金融产品。拓宽海洋牧场装备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优化海水网箱养殖风灾指数保险等政策性险种,研发涵盖海洋牧场设施、水产品养殖、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等综合保险方案,试点开办海洋牧场巨灾指数保险试点,支持开展金鲳鱼、对虾、鮸鱼等大宗养殖品种价格指数保险。探索创新海洋牧场领域“共保”服务模式,提升长期稳定的风险分担能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气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支持乡镇发展的金融服务。加大对乡镇地区商贸市场、冷链物流设施等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及时满足中心镇专业镇特色镇、农房建设试点县(镇)和美丽圩镇“七个一”建设的融资需求,助力打造完善的镇域服务圈、商业圈、生活圈。强化对乡镇居民养老、托育、休闲等公益性活动的保险等金融服务,推动各地为老年人群开展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统保,提升乡镇老年人参保覆盖率,积极发展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的普惠型养老、医疗人身保险产品。推动移动支付下沉乡镇,实现基层移动支付应用乡镇全覆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医保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创新支持乡村建设的金融服务。探索加强对农村厕所革命、农房改造、农村“赤膊房”美化、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领域的信贷支持,为承接乡村建设小型工程项目的村级组织和农村工匠带头人定制小额贷款,推广美丽乡村贷、农房风貌贷等产品,助力和美乡村建设。推动农村住房保险应保尽保,扩展保障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工程建设管护综合保险。发挥金融科技作用,打造“智慧村务”“互联网+”农村综合服务平台等,支持数字乡村建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粮食、重要农产品保供和种业振兴的金融支持。持续加大粮食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加大对种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畜禽活体抵押贷款覆盖面,扩大匹配“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茶罐子”“水缸子”等农产品种植生产周期的信贷产品范围。将油茶保险纳入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在所有产粮大县推广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支持有条件地区积极开办种猪、水产育苗以及蔬菜、油料、特色水果制种保险,纳入地方政策性特色险种予以补贴。推广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托管综合金融保险服务模式。发挥银行机构电商平台作用,畅通岭南特色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扩大“保险+期货”覆盖面,积极推动广东地方特色农产品成为期货交易品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在承贷主体、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上给予差异化倾斜支持,主动服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国家级试点项目,探索高标准农田经营权质押贷款模式,研究优化项目收益优先用于支付项目费用和偿还项目贷款的路径措施。探索市场化实施、商业可持续、长期综合经营收益还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经营+土地流转”等融资模式。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保险,提供涵盖建设、灾损、工程质量及管护责任等风险保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农民稳定增收致富。推广“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供应链融资模式,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开发针对进城务工新市民、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的信贷产品,投放“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贷款支持农民技能培训,为农家乐、乡村民宿等农村创业创收项目提供信贷支持。落实现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严格执行贴息、补偿等政策,做到“应贷尽贷”。开展防返贫综合保险,适时扩大保障人群覆盖范围。扩大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税优健康险等政策性健康保险的县域覆盖面,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省供销社、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创新支持绿美生态县域建设的金融服务。加大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复制推广力度,开展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林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碳汇预期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推动与碳排放强度、碳减排量等涉碳指标挂钩的转型金融产品在更大范围、更多场景落地,积极探索碳汇价值保险、城市景观林保险、古树名木救助综合保险、林木种苗保险等特色险种。依托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稳步推进碳金融业务创新。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3个试点市和9个试点县,探索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生态保护补偿收益抵质押融资、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EOD)项目融资,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金融领域的运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配套措施保障
(十八)培育县域地区有效金融需求。加强培育市场优质承贷主体,引导和支持省市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结对帮扶机制,依法依规与县镇村市场主体开展合资合作,帮助县镇村市场主体提升融资能力和融资专业化水平。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以及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基金等作用,充实重点项目资本金和现金流。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项目清单+政府部门+协会”模式。统筹建立分类管理的“百千万工程”项目清单,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跟进、统计、通报项目推进情况,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为金融机构实现服务对接提供便利。发挥广东省金融支农促进会等行业协会作用,积极组织开展金融供需对接支持服务,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向县镇村投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百千万工程”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对落实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效果良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对中国农业银行考核达标的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优惠政策。强化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继续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风力发电、太阳能和光伏等基础设施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数据汇聚共享和数字化支撑。加快推进数字政府2.0建设,从省级层面加快推动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发改、住建、民政、社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税务、气象等部门数据汇聚与共享。支持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金融供需对接效率。支持“中小融”“粤信融”“信易贷”等金融服务平台开设“百千万工程”专区,加快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农村资产抵质押配套机制。做好与前期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衔接工作,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林权入市改革,建立健全抵押、流转、评估服务机制。各地要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完善抵质押物处置机制及措施。对有抵质押需求的农业设施装备、存货、畜禽水产活体等动产明确唯一权属编号,为金融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提供便利。完善广东省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系统、广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功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优化县镇村信用生态环境。分类分批建设信用县,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基层党政力量,联合金融机构“网格化”进村入户采集信用信息,将土地确权、农业补贴、农业保险、农业订单等数据转换为农户信用画像,深入推进整村授信。保持打击逃废债高压态势,加快金融案件审判执行效率,支持金融风险处置,保护合法债权,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公开曝光、行业市场禁入、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社会氛围。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宣传教育。(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牵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省检察院,省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百千万工程”金融专班作用,统筹协调金融支持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项目调度和总结评估,推动解决跨部门、跨业态的金融支持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各成员单位、各地市形成合力。各地政府对当地金融整体发展以及配套措施落地情况负第一责任,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各职能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分工各负其责。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一把手”负总责的服务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支持“百千万工程”下沉到县镇村的专项服务方案,支持县镇村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财政保障。充分发挥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和乡村振兴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作用,省级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鼓励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出台差异化的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政策,有效撬动信贷资金支持涉农主体融资需求。统筹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县镇村项目建设。强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保障,优化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方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省级实行统一拨付结算。(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考核激励。将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落实情况纳入省“百千万工程”考核评价范围,重点考核项目审批进度、财政资金到位、配套措施落实等内容。对工作推进得力、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给予地方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靠后、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采取约谈、挂牌整治等措施。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措施,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成效情况作为监管评价的重要参考,财政部门对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成效突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人民银行对落实支持“百千万工程”政策较好的金融机构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省“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强化宣传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政策,组织金融机构制定“百千万工程”金融产品汇编手册,常态化深入县镇村、重点针对农村老弱病残弱势群体开展金融知识宣教活动。及时梳理、提炼、总结金融支持“百千万工程”典型模式、创新产品、经验做法,通过新闻报道、劳动竞赛、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宣传交流推广,推动工作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