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二七号

为做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关工作,根据《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现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关受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受理工作按照《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材料应符合《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请求材料寄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寄出的邮戳日为行政裁决请求日。

相关文书和材料可以选择使用邮政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送,并在邮件备注中注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文书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邮编:100088;电话:010—62083331。

三、相关申请文书请使用本公告附件所列文书样式(表格)进行书写(填写)。

特此公告。

附件: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文书样式(当事人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