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
按照《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优化调整方案》(珠机编〔2024〕1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珠机编〔2024〕7号),为进一步优化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节能审查管理机制,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现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金湾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节能技术审查,并出具节能评审意见。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批复,并抄送金湾区发展改革部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金湾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批复。
二、珠海保税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香洲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权限办理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香洲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批复。
三、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权限办理节能审查。
四、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转发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通知》落实。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后续节能审查政策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