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一个厅局近期印发了《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6〕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2015年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15〕5号文件),在建筑业领域推行按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创新办法,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计缴工伤保险费,参保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切实解决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难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3号),2018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18〕15号文件),将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方式推行至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文件的出台有力化解建筑施工领域工伤风险,积极助力建筑业安全稳定发展。随着新形势、新发展,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实践中,逐渐出现“应参未参、应缴未缴”、按剩余工期参保缴费不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及有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参保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等新情况新问题,为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结合我省实践,我厅在我省原有关文件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发展,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可操作、可持续性,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和促进相关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我们制定印发了《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有效化解工程建设领域社会工伤矛盾风险。

  四、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框架内容与粤人社规〔2015〕5号和粤人社规〔2018〕15号文件规定保持基本一致,结合实践新情况进行了完善,同时规范统一了部分文字表述。

  (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部门协作规定。《办法》规定,施工承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时,应同时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发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办理。此项部门协作的具体规定,对粤人社规〔2015〕5号文件第一大点第三款的施工许可前置审核条件进行了调整,延续了粤人社规〔2018〕15号文件第一大点第二款的部门协作措施(与国家人社部发〔2018〕3号文件第二大点要求基本一致),通过加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工伤保险业务部门协作联动,推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切实维护相关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有利于有关企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有关规定。

  考虑在粤人社规〔2018〕15号文件已实施八年,原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在建项目基本过渡完毕,政策上应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要求,新办理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均统一要求按照工程总造价或总人工费用全额计缴工伤保险费,确保“应参尽参”,更好地保障企业及劳动者工伤权益。

  (三)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有关规定。

  《办法》将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统一为从开工之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含当日)止,开工之日原则上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确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无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以施工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时间或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时间为准。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晚于合同记载开工时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并完成缴费的次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因故中断施工、工程建设期延长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施工合同确定的计划交(竣)工时间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

  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补办工伤保险费的待遇支付规定。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工伤职工按照正常参保情况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或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限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工伤保险期限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工伤职工所在用工单位依法依规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办法》第十三条参照明确相应兜底规定。参照其他省设置,将经核实难以提供本人工资的,其待遇计发基数口径,完善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与行业实际平均工资状况和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相适应,督促如实提供工伤职工的实际工资,避免损害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明确按单位方式参保和按项目方式参保不得双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精神,社保待遇不重复享受是基本原则,同一个人就同一个工伤事故不应享受双份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同一个工伤事故不得重复工伤认定和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解决实践案例重复享受待遇问题,以维护所有参保者的工伤保险权益。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