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18-73
珠人社〔2018〕306号
关于下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114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珠府〔2018〕86 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下调职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个人缴费费率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照执行。具体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费率
(一)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7%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缴纳1.5%。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在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6.5%按月缴纳,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按月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按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的6.5%按月缴费,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工伤人员本人承担1.5%。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费率
(一)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2%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不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在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5%按月缴纳,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工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超过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如国家、省无相关重大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自动恢复至调整前。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7日